许明非与孙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2-26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鲁02民初1825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民初1825号
原告:许明非,男,1975年1月28日生,台湾地区居民,现住台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磊,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琳,女,1985年6月24日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原告许明非与被告孙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明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牟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明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7万元整。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14日,原告向被告出借人民币17万元,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一直拖欠至今未予偿还。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
被告孙琳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欠条、户籍信息查询证明、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8)鲁0203执858号民事裁定书、借款合同、微信记录、青岛三和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公示信息截图。本院对上述证据依法进行审查,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2016年3月14日,孙琳向许明非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本人孙琳于2016年3月14日借许明非现金壹拾七万元整,应还壹拾七万元整,特此立据证明。
原告为证明借款的真实性及孙琳的身份,提供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8)鲁0203执858号民事裁定书、借款合同、微信记录、青岛三和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公示信息截图,证明被告孙琳同户籍人孙民功为青岛三和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琳曾为青岛三和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经营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原告称本案17万元款项也系用于青岛三和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经营。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因原告许明非系台湾地区居民,本案应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因被告孙琳户籍所在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故本院据此取得管辖权。案件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未作明确约定,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且案件主要事实也发生在大陆,故本院以大陆法律作为解决本案实体争议的准据法。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孙琳向许明非出具欠条一份,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履约遵守,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现许明非主张孙琳在出具欠条后未向其偿还,孙琳未到庭应诉答辩应视为对其权利对放弃,故本院对许明非对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琳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明非欠款人民币17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00元,公告费600元,由孙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许明非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孙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颖颖
审判员  张晓华
审判员  于 梦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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