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建、张金圆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2-25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8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8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屈建,男,1991年7月30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4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张金圆,女,1991年1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徐进,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8]9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屈建、张金圆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美玉、吉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屈建、张金圆及张金圆的辩护人徐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开始,被告人屈建、张金圆二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低价销售Iphone手机的消息,并以向刘某1、葛某1低价出售并少量交付Iphone手机的方式取得刘某1、葛某1的信任。
2017年10底、11月初,刘某1向屈建转账18500元,用于购买3部Iphone8P64G和一部IphoneX手机。
2017年11月初,被告人屈建、张金圆继续发布大量低价出售Iphone手机消息,刘某1将该消息转发给葛某1,后葛某1先后多次通过支付宝向刘某1账户汇入共计160300元,刘某1将其中的144000元通过支付宝转给屈建,用于购买32部Iphone手机。
2017年11月初,屈建向葛某1发送低价出售Iphone手机信息,11月12日葛某1通过微信向屈建转款26500元,用于购买5部IphoneX64G手机。
屈建收取上述购买手机款项后,刘某1、葛某1多次向屈建、张金圆索要手机未果。
李某1通过张金圆介绍与屈建微信联系,于2017年11月19日当面给屈建10000元用于购买三部IphoneX手机,后屈建只向李某1交付两部手机。
后被告人张金圆、屈建被抓获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张金圆家属代为赔偿葛某160000元人民币,葛某1对张金圆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屈建、张金圆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屈建系主犯,适用《中华人农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张金圆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被告人屈建、张金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予以供认。
被告人张金圆辩解称,其在最初并不知道屈建是为了诈骗他人;李某1是经其介绍认识屈建的,但具体购买手机事宜是屈建与李某1商议,其并不知情;其认为公诉机关认定其对全部犯罪数额承担责任不合适。
被告人张金圆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张金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直接故意;其实为了保护屈建,对自己的行为持放任态度。张金圆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本身也是受害者;其到案后有悔罪表现,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望人民法院对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屈建预谋骗取他人钱财后,于2017年10月开始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低价销售Iphone手机的消息,谎称自己取得Iphone手机的代理权,有渠道购买到低价的Iphone手机。期间屈建授意被告人张金圆与其共同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该消息。被害人刘某1得知消息后提出向屈建、张金圆购买低价Iphone手机,并由刘某1联系了被害人葛某1,葛亦参与该购买低价手机事宜。被告人屈建、张金圆先以低价出售并少量交付Iphone手机的方式取得刘某1、葛某1的信任,待后期刘某1、葛某1购买大量手机向屈建汇款后,屈建即将该款占为己有。
2017年10底、11月初,被害人刘某1向被告人屈建转账18500元,用于购买3部Iphone8P64G和一部IphoneX手机。2017年11月初,被害人葛某1先后多次通过支付宝向刘某1账户汇入共计160300元,刘某1将其中的144000元通过支付宝转给屈建,用于购买32部Iphone手机。2017年11月12日,葛某1通过微信向屈建转款26500元,用于购买5部IphoneX64G手机。屈建收取上述购买手机款项后,刘某1、葛某1多次向屈建、张金圆索要手机未果。
被害人李某1通过张金圆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得知低价购买Iphone手机得消息后,经张金圆介绍与屈建微信联系,于2017年11月19日当面给屈建10000元用于购买3部IphoneX手机,后屈建只向李某1交付2部手机。
骗取的购手机款大部分被被告人屈建占有,后被告人张金圆、屈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张金圆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葛某1人民币60000元,葛某1对张金圆表示谅解。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公安机关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二被告人系被抓获到案。
(2)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证实,二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3)华阳路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该所电话联系Iphone公司,公司回复Iphone公司的代理模式为,有意向销售Iphone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注册公司后,按照Iphone公司的要求进行店门装修,经Iphone公司实地审查通过后,方可称为Iphone公司授权经销商,Iphone公司未设立省级代理商等代理模式。
经电话联系,张某1、吴某珍、赵某、张某1甲称没有时间到所做笔录。
经联系张某1、刘某2称没有时间做笔录。
(4)相关前科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屈建曾经被判处刑法的情况,以及刑满释放的时间。
(5)刘某1提供的书证复印件二份证实,被告人屈建于2017年10月29日写给张某2的书面材料,内容为说他对象情况不妙,在日本休克,如果不及时治疗恐怕没多久就会失去她,房款还不完全。在11月10日前先把下来的房款给张某2。以及屈建转发的Iphone手机价格。
(6)华阳路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葛某1收到的5部Iphone8P64G手机,李某1收到的IphoneX手机均已卖出,无实物,故无法估价。
因张金圆无法提供绑定POS机的银行卡号,故无法调取银行卡交易记录。
民警联系刘某1到所,刘某1称在外地没有时间到派出所,故无法调取刘某2及张某1甲通过刘某1转账买手机的两笔转账记录。
民警经联系张某1、吴某珍、赵某、张某1甲等人,均未到派出所做笔录。该均为在外地公安机关报案,故无法侦查张金圆、屈建其他涉嫌诈骗他人钱财的情况。
屈建、张金圆已经删并更换手机,无法调取涉案朋友圈。
刘某1于2017年11月份通过微信给屈建汇23000元,汇款记录已经删除,且该记不清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号,故无法调取。还有14000元刘某1给张金圆的POS机刷的卡,刘某1称拿着朋友的银行卡刷的,现朋友联系不上,也不知道该朋友的银行卡号,无法调取。
(7)被害人葛某1出具的谅解书证实,2018年8月13日,张金圆及其母亲丁某赔偿葛某16万元,葛某1对张金圆表示谅解。
(8)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8年5月24日扣押被告人屈建华为黑色直板手机一部。
2.证人证言
(1)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年初其女儿张金圆搞了一个对象叫屈建,他是张金圆的高中同学,当时其听屈建跟其说他是干海外贸易的。后来屈建就经常到其家里来,屈建这个人能说会道的,后来他就跟其说他做海外贸易资金周转不过来,需要借点钱周转,当时其觉得两个孩子处的也不错,而且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就借给他了,后来屈建陆续从其这里借走了103万。2017年1月两个人在其老家举行了婚礼,这个钱他一直也没有还给其,后来两个人结婚之后就又回到济南去生活了。2017年11月份就有人开始到其家来要账,就说屈建在外面欠钱,欠了他100多万,其当时就给其女儿张金圆打电话问她怎么回事,她说她和屈建跟这个人联系就行了。还有张金圆的朋友、同学也到家里来找,说屈建和张金圆骗他们钱,当时其问张金圆怎么回事,张金圆就说他们自己就处理了。2018年春节屈建和张金圆也没回家过年,到现在其也一直没见张金圆,后来知道张金圆被拘留了,其就到派出所来了。
他俩已经办了结婚仪式了,张金圆是其女儿,屈建就是其女婿,出事之后其才知道他们两个人没领结婚证。
(2)证人徐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18年2月认识屈建,屈建自称做海外离岸贸易,且经常出差,该不过问屈建工作上的事情。屈建有两个微信号,一个是tiramisu198XXX30,昵称泽彼梅楚,一个是wxid-qdmn32-jf29u22,昵称是精致排骨,他经常通过这两个微信给其的微信号发红包或者转账,大约一共一万元左右。5月23日屈建开着其的白色林肯车拉着其走到潍坊坊子区一个高速路口时,屈建被民警带走了。
(3)证人尹某1的证言证实,其在济南市历下区舜井淳和数码广场1-E1卖手机。2017年6月份前后张金圆在其店里购买Iphone6P手机自己用,后来她把男朋友屈建介绍给其,其与他加了微信。2017年10月31日屈建通过微信说他要两部Iphone8P64G手机,并通过微信给其转钱,之后张金圆大约中午到店里拿走了手机。11月底时屈建以同样的方式在其店里买了IphoneX手机。2018年春节前屈建通过微信说他急需1000元用,其就通过微信转了1000元给他,之后屈建就没有回信了,也没还其。后其找张金圆跟屈建要钱,屈建拖着,张金圆把其拉黑了。
其手机换了,微信聊天记录都没有了,其不知道屈建买手机干什么。其卖给他们手机都是以官方价格出售,最多便宜200元左右。据其了解Iphone手机没有省、市级代理商,其都是从授权经销商那里进货。
证人尹某2对被告人屈建、张金圆均进行了辨认、确认。
(4)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淄博市张店区经营手机生意。大约在2016年前后屈建经常到其店里购买手机。2017年8月屈建开始咨询其Iphone8和X的事情,其告诉他说钱打过来的话,发货没有问题。其与他后来都是通过微信联系,他经常通过微信给其发一些做外贸的广告,其也没回他。到了8月底9月初屈建就说他们公司需要Iphone手机或他朋友要买,他通过微信转钱给其,然后把收货地址发给其,其通过快递把手机发出去。2017年11月3日屈建通过微信给其转款5950元,买了一部Iphone8P64G,其给寄到青岛市市南区贵州路36号4单元101,葛先生收。其还往外地发了几部,其将和屈建的微信聊天记录提供给公安机关。
Iphone产品不分省、市代理,而是有授权经销商,其都是从济南的授权经销商处进货。其一般都是在进货价的基础上加100元左右,利润很小。
3.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实,2017年6月份其在济南拍戏的时候认识了一个叫张金圆的女青年。其看张金圆的微信朋友圈里经常发一些做海外贸易投资的消息,其当时就看看也没太在意,后来拍完戏之后,张金圆就离开剧组了。到了2017年10月中旬前后,张金圆的朋友圈又开始发卖手机的消息,大体内容是她认识Iphone手机省级代理,全部Iphone产品低价出售,然后又分别写了几种Iphone产品的价格。其一看价格非常有诱惑力,就给张金圆发微信问张金圆是不是真的认识省代理,是否真能弄到这么便宜的手机。张金圆跟其说她认识省级代理,有特殊渠道能弄到便宜手机,让其帮她转发朋友圈,之后在她朋友圈定价的基础上每台手机加价300-500元,让其从中赚点钱。一开始其也不太相信,张金圆说有她在肯定没问题,让其放心就行了。因为之前其与张金圆在一个剧组里相处过一个多月,也没多想就相信她了。之后张金圆就让其加他朋友的微信号(微信号是:×××,昵称是:精致金裕),其就开始帮她发朋友圈。后来其加了张金圆朋友屈建的微信(开始其并不知道屈建这个人是张金圆的对象),屈建跟其说让其帮着他发朋友圈卖手机就行了肯定赚钱,他是Iphone产品省级代理商,其就相信他了。其之前还认识一个叫葛某1的男青年,其就通过微信问他想不想做Iphone手机这块。之后其就把张金圆发给其的价格加了300元之后发给了葛某1,葛某1一看也觉得不错,就想先少买几台试试。2017年10月28日其看到屈建和张金圆的微信朋友圈发了新的内容了,说秒杀几台便宜的Iphone8Plus手机,其就也发朋友圈了,葛某1就通过微信跟其说他想买。2017年10月28日葛某1通过其订购一部金色Iphone8Plus64G手机。10月28日19时许葛某1通过支付宝往其的支付宝上打了4700元。其留下了1400元,将剩下的3300元打给了屈建的支付宝。2017年10月29日13时许葛某1往其的支付宝账户上打了5200元订购一台金色Iphone8Plus64G手机,其自己留下300元,将剩下的4900元通过支付宝打给了屈建。当时说好顺丰快递发货第二天就到,但是屈建一直没发手机,葛某1就一直催其,其给张金圆、屈建打电话,屈建说他现在在Iphone公司山东总代理的仓库里很忙,马上安排发货。一直到了10月30日屈建一直没有发货,后来葛某1也一直催其,其就打电话问屈建,其说青岛这边的客户如果合作的好还要大批量的要货,屈建听了之后很高兴,就说让张金圆第二天给送到青岛来。之后其把张金圆的电话给了葛某1,其当时害怕张金圆直接跟葛某1联系上,就跟张金圆说她到了青岛就说是飞哥的朋友就行了,别的不要多说。2017年10月31日傍晚葛某1给其打电话说他已经拿到手机了,后来张金圆跟其说他跟葛某1加了微信,其跟张金圆说让他把葛某1的朋友圈屏蔽了,张金圆同意了。2017年11月1日屈建和张金圆又在朋友圈里发消息称有便宜的Iphone8Plus64G手机,价格4000元,其也转发朋友圈了,其标价4500元。当天21时许葛某1通过支付宝打给其4500元订购一台Iphone8Plus64G手机,其通过支付宝给了屈建4000元,然后其跟葛某1说仓库统一发货,其实是屈建安排发货。到了11月3日前后葛某1告诉其他收到货了。后来基本上屈建和张金圆在朋友圈里发卖手机的消息其就转发。2017年11月1日22时许葛某1通过支付宝给其转了8300元,订购iphoneX256G手机一部,其通过支付宝给屈建转了8000元,接着葛某1又通过支付宝给其转账15000元,订购iphoneX64G手机两部,其给屈建转了13000元。到了2017年11月2日屈建跟张金圆和其说这边还有一批特价机是抵押的,全都是iPhone8Plus和iPhoneX,但是要10台起拿,iphone8Plus价格是每台4200元,iPhoneX每台是6200元。其一听这个价格就动心了,其就跟葛某1说了,其告诉他的价格是iphone8Plus4600元,iPhoneX价格是7000元。2017年11月2日17时许葛某1通过支付宝给其的账户上转了70000元人民币,订购iphoneX64G手机10台,其留下8000元,将剩下的62000元通过支付宝转给屈建。11月3日下午16时许葛某1通过支付宝给其的账户上转了46000元人民币,订购iphone8Plus64G手机10台,其留下4000元,给屈建支付宝转了42000元。2017年11月6日屈建和张金圆在朋友圈里说有一批下级经销商抵押的手机价格很便宜,iphoneX64G手机只要5300元一台。当时其就跟葛某1说了,但是其说的是6000元一台,葛某1也觉得很便宜,就往其的支付宝账户上汇了36000元,订购了6台iphoneX64G手机,其给屈建的支付宝打了32000元,其自己留下了4000元,之后就等着屈建发货。到了2017年11月5号前后葛某1之前买的手机一直没有收到,葛某1就开始催其,其当时也着急了,就给屈建打电话催屈建和张金圆。张金圆就跟其说让其放心,肯定没问题。每次其给屈建打电话屈建就说他马上安排发货,但是总是拖着。到了2017年11月8日葛某1就到济南来找其了,就问其手机为什么还不给他,其就打电话把屈建叫出来了。晚上11时许其、屈建还有葛某1在济南高新区会展中心附近见了面,见面之后其才想起来当时在剧组的时候屈建经常去看张金圆,他们两个是对象关系。其三人一块吃了个饭,吃饭时其就跟葛某1介绍屈建,说他是Iphone省级代理屈总,之前买的手机也是从屈总那里买的,让他放心就行了,葛某1和屈建两个人留了电话和微信。当时屈建说第二天就把手机给葛某1。但是到了第二天屈建说当天有50多万部手机入库扫码扫不完,让葛某1先回青岛等着,葛某1就先回青岛了。又过了几天葛某1还是没有收到手机,葛某1就打电话发微信催其,其就催屈建,屈建以各种理由搪塞其,反正就是一直拖着。到了11月月底屈建的手机和微信都联系不上了,其又到屈建和张金圆家里去找,也找不到,其才知道上当了。之后其就跟葛某1说了,葛某1也知道上当了,就报警了。
其一共赚了20500元,这些钱其愿意退还给葛某1。张金圆和屈建发的朋友圈都没有了,但是其之前有一张屈建发给其的手机价目表,其愿意提供给公安机关。张金圆肯定参与了,一开始张金圆发朋友圈说认识省级代理,而且跟其说她通过发朋友圈卖手机已经挣到钱了,当时她还隐瞒她跟屈建的关系,后来其跟屈建、葛某1见面的时候才知道屈建跟她是对象关系,而且是屈建告诉其的。事后其再联系他们时,其通过张金圆找屈建,张金圆就说不知道屈建在什么地方,其找屈建的时候,屈建就说他不知道张金圆在什么地方,后来这两个人就一块儿消失了,但是后期其通过一个叫张某2的男子知道,屈建和张金圆一直都在一块。
被害人刘某1对被告人屈建、张金圆及被害人葛某1均进行了辨认、确认。
(2)被害人葛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年底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刘某1,后来其与他就一直联系着。2017年10月份刘某1跟其说他现在拿下Iphone手机的省级一级代理权限,从他那里拿手机能拿到省级代理的价格,要比外面便宜很多钱,但是必须要先付钱才能发货。开始其也是抱着试试的态度,一般都是每次拿两部手机,其把其要的手机型号提前告诉他,他给其报价,之后其通过支付宝给他把钱打过去,每次他都说第二天就发货,但是每次总是拖好几天,一直等到其催好几遍才给其发货,但是最后他都把手机给其了,一共发了5台。后来刘某1就跟其说一次能大批量拿的话价格还能优惠,而且他这边各种型号都很全,他给其报的价格确实很诱惑人,其就想多要几台。2017年11月1日晚10时许,其通过支付宝给刘某1转账8300元,订购iphoneX256G手机一部,接着又通过支付宝给刘某1转账15000元,订购iphoneX64G手机两部。2017年11月2日刘某1跟其说他这边还有一批特价机,全都是iPhone8Plus和iPhoneX,但是要10台起拿,iphone8Plus价格是每台4600元,iPhoneX每台是7000元。其一听这个价格就动心了。2017年11月2日17时许其通过支付宝给刘某1的账户上转了7万元人民币订购iphoneX64G手机10台,11月3日下午16时许其通过支付宝给刘某1的账户上转了46000元人民币订购iphone8Plus64G手机10台。到了2017年11月6日刘某1跟其说他手机有一批下级经销商抵押的手机价格很便宜,比大批量买还便宜,iphoneX64G手机只要6000一台。当时其就往刘某1的支付宝账户上汇了36000元订购了6台iphoneX64G手机。之后其就等着刘某1给其发货,刘某1就一直今天拖明天的搪塞其,一直拖着其。因为刘某1住在济南,2017年11月8日其就到济南找到刘某1要手机,当晚其跟刘某1一起吃饭的时候,刘某1给其介绍了一个叫屈建的男青年,他说他跟屈建一块合作,都是省级代理商,之前其订购的那些手机是他和屈建一块做的,让其放心行了,一定会把手机给其。刘某1和屈建承诺第二天把其之前订购的手机都给其,其就一直在济南等着。但是到了第二天屈建给其发微信说当天有50万部iphone手机入库,入库需要扫码,因为手机量太大,当天扫不完码,让其先回青岛等着。其又给刘某1打电话,刘某1说的跟屈建一样,其当时没多想就回青岛了。后来过了大约一周他们两个人都没有动静,其就分别联系他们两个人,他们都是找各种理由拖着其。2017年11月12日屈建给其发微信说北京有家Iphone经销商因为经营不善倒闭了,有一批便宜的iphoneX64G手机,5300元一部,问其要不要。其当时也没反应过来,就觉得便宜,其就通过微信分三次一共给屈建26500元,订购了5部iphoneX64G手机。之后屈建跟刘某1一直都没有给其手机,后来在其的一再追问下,2017年11月21日屈建到青岛来给其送了两部之前其订购的iphone8Plus64G手机。其就问他剩下的手机怎么没拿来,他就说必须等市级代理商先拿完货才能给其,出库也要扫码,所以比较慢,之后屈建就走了。后来其再跟屈建和刘某1联系的时候,他们就开始找各种理由拖着其,再到后来直接就是电话不接微信也不回,有一次其给刘某1打电话他接了,在其的一再追问下,刘某1说他跟屈建都没有Iphone省级代理商的资格,都是骗其的,而且之前给其的手机都是他们从外面的Iphone手机店买的,之后其就再联系不上他们了,其知道受骗了。
其给刘某1通过支付宝汇了175300元,通过微信给屈建汇了26500元。交易记录其都调出来,提供给公安机关。其在市北区华阳路和长春路路口的麦当劳餐厅给他们汇的钱。其平时做微商,麦当劳里有免费WIFI,而且其租住的房子就在旁边,所以其没事就在麦当劳里坐着上网。
其开始抱着试试看的心态从刘某1处买了几部手机,他收钱后在其的催促下陆续发给其5部手机。2017年10月28日的iphone8Plus64G,支付宝付款4700元;2017年10月29日的iphone8Plus64G,支付宝付款5200元;2017年11月1日的iphone8Plus64G,支付宝付款4500元;2017年11月3日的10部iphone8Plus64G,支付宝付款36000元。其中10月28、29日的两部手机是屈建的对象张金圆送到青岛来的;11月1日的一部手机是屈建发快递给其的;11月3日订的10部手机中只收了2部,是2017年11月21日屈建到青岛来给其送的。
屈建,淄博人,现在济南生活,微信号是×××,昵称是精致金裕,支付宝账号是307×××@qq.com,昵称是精致排骨。
被害人葛某1对被告人屈建、张金圆及被害人刘某1均进行了辨认、确认。
(3)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实,张金圆是2017年8月一次聚会上认识的朋友,她自称有自己的贸易公司,其就加了她微信,之后其一直陆续跟张金圆联系。去年双十一前后她开始在朋友圈发卖Iphone手机的广告,其看这些手机价格非常低,大约才市场价60%左右,其也挺感兴趣,就在微信上问她。她说是一批抵押的Iphone手机,就是学生缺钱用,零首付分期买的手机,低价卖给收手机的。张金圆跟其说她现在有一批抵押Iphone手机还有一批Iphone拆封手机,进货渠道都是正规合法的,品质绝对保证。她说他老板叫屈建,她把她老板的微信发给其,其就加了她老板微信,但其跟张金圆说如果出了问题还找她,她说好,其就相信她了。之后其通过微信跟屈建说要3台开封的IphoneX,屈建说三台价格1万元,其同意了。其跟屈建聊天过程中才知道他就是张金圆的对象。2017年1月19日23时左右其跟屈建约定,在山东淄博市临淄区大顺路贸易时代广场的一家麦当劳会面。当晚见面后,其用支付宝给屈建的账户转账1万元,又给了屈建7千现金。2017年11月20日7时54分许其又给屈建账户转了10200元,一个2800元,一共3万元。一周后屈建约其在张店见面,并给其一部IphoneX手机,又跟其说另两部手机运输过程中屏幕碎了,需要多等一段时间。之后其又多次问屈建要手机和钱,屈建一直敷衍其。其就联系张金圆,张金圆说她抓紧联系,到现在都没给钱和手机。
被害人李某1对被告人屈建、张金圆均进行了辨认、确认。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屈建的供述,供认了其伙同被告人张金圆在朋友圈内发布虚假代理Iphone手机的信息,先少量收取他人的购机款并支付少量手机,后借口必须大量采购才可以出货,骗取他人支付购机款后,不再给付手机。其先后骗了刘某1及他的朋友、张金圆朋友的手机款。
李某1给其的钱有两万元是用于投资的,用于购买三部IphoneX手机的钱是1万元,其给了她两部IphoneX手机。
被告人屈建对同案人张金圆、被害人刘某1、李某1,以及其与葛某1、胡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均进行了辨认、确认。
(2)被告人张金圆的供述,供认了其明知屈建大量欠款的情况下,仍伙同屈建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有渠道购买低价Iphone手机的虚假消息,骗取他人购买手机款的事实。
被告人张金圆对其与被害人刘某1、李某1的微信聊天记录均进行了辨认、确认。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被害人李某1提供的其与被告人张金圆、屈建的手机聊天记录证实,张金圆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低价购买Iphone手机的消息,后其与屈建通过微信联系购买Iphone手机的事实。
(2)被害人葛某1提供的其与被害人刘某1之间的聊天记录证实,其就购买手机事宜与刘某1之间交谈转账等情况
(3)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被害人葛某1支付宝向被害人刘某1转账的电子回单证实,转款金额为160300元。
(4)被害人葛某1提供的微信支付截图证实,葛某1转给屈建的手机款共计26500元。
(5)被害人葛某1提供的其与被告人屈建之间的聊天记录:证实,葛某1就购买手机与屈建之间交谈、转账等情况。
(6)被害人李某1提供的支付宝转账记录证实,李某1转账给(屈建)共计3万元。
(7)支付宝转账信息证实,被害人刘某1支付宝收款后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人屈建,屈建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张金圆的情况。
(8)证人胡某提供的其与被告人屈建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2017年11月3日屈建通过微信购买手机并由胡某邮寄到青岛市南区葛先生收,以及屈建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给其,购买Iphone手机。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均能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建、张金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均应予惩处。在二被告人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屈建系主犯,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被告人张金圆系从犯,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张金圆的辩护人所提张金圆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没有直接故意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张金圆明知屈建大量欠款,仍伙同屈建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消息,帮助屈建实施诈骗犯罪,且在诈骗期间帮助屈建给被害人送少量手机以获得信任,其多次诈骗他人财物,亦不属于偶犯;关于辩护人所提张金圆本身也是受害者的辩护意见,亦无任何事实依据,以上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张金圆到案后有悔罪表现,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对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张金圆的犯罪情节可对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不宜适用缓刑。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张金圆的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葛某1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本院在量刑中已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屈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不得假释。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24年5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张金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4日起至2020年10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屈建、张金圆向被害人刘某1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18500元;向被害人葛某1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110500元;向被害人李某1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3333.33元。
三、公安机关自被告人屈建处扣押华为手机一部,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厉建军
人民陪审员  张 军
人民陪审员  王祯君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袁春梅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鲁0203刑初8号
被告人屈建、张金圆诈骗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9年3月4日作出(2019)鲁0203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遗漏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14页第28行,即“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张金圆的辩”
现更正为“减轻处罚。屈建又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公诉机关指控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张金圆的辩”
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2019)鲁0203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厉建军
人民陪审员张军
人民陪审员王祯君
二O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袁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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