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19)鲁0211刑初138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于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青岛市黄岛区。2018年8月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8]10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因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6年10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黄岛区海清镇村村通公路由东向西行至臧家庄村东段,与在此处打豆子的徐某相撞,致徐某某、徐某受伤,徐某经抢救无效于同年10月16日死亡。经检验,分析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徐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对被害人近亲属积极赔偿,取得对方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报案记录及查获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2019年1月17日,青岛市黄岛区司法局出具青黄司评字【2019】30号调查评估意见书,经调查评估,对徐某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徐某某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侯风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亮
书记员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