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2-19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278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19)鲁0211刑初278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2年11月16日出生于青岛市市北区,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现住青岛市。2012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2015年11月20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0月李某某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孙涛,山东鑫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玲,山东鑫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8年8月中旬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无棣二路12号楼1单元104户李某某的住处,容留段某、于某华、王某学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2、2018年8月下旬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无棣二路12号楼1单元104户李某某的住处,容留段某、于某华吸食于某华带去的冰毒。后李某某和段某共同出资购买冰毒,回到李某某的住处一起吸食;
3、2018年8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无棣二路12号楼1单元104户李某某的住处,容留段某、于某华吸食冰毒至次日凌晨。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3次7人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所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被告人李某某系毒品再犯,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不得假释。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德成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好丽
书记员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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