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2刑初62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保健,男,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身份证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本市崂山区北龙口村。1989年11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2年1月19日因犯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6年11月12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0年1月29日。2001年12月27日因非法持有“摇头丸”被青岛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崂山检捕诉刑诉(2019)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保健犯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昝立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保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保健于2018年9月3日至10月16日期间,在本市崂山区张村河南龙口段河道内,未办理《特许狩猎证》,采取鱼竿架网方法猎捕红胁绣眼鸟、黑尾蜡嘴雀、普通朱雀、金翅雀、黄雀、棕翅缘鸦雀、暗绿绣眼鸟、小鹀、棕背伯劳、红尾伯劳、鹌鹑、麻雀、大苇莺、白头鹎等野生鸟类,实施下列行为:
1、2018年9月3日网获黑尾蜡嘴雀或绣眼鸟1只。
2、2018年9月5日网获黑尾蜡嘴雀11只。
3、2018年9月6日网获普通朱雀2只、黑尾蜡嘴雀6只。
4、2018年9月7日网获“大眼”数只。
5、2018年9月8日网获普通朱雀3只。
6、2018年9月9日网获大苇莺1只、黑尾蜡嘴雀1只。
7、2018年9月10日网获黑尾蜡嘴雀6只。
8、2018年9月11日网获伯劳1只、黑尾蜡嘴雀5只。
9、2018年9月12日网获金翅雀2只、黑尾蜡嘴雀5只。
10、2018年9月17日网获“麦溜子”1只、黑尾蜡嘴雀10只、“红靛颏”1只、白头鹎1只、麻雀3只。
11、2018年9月18日网获黑尾蜡嘴雀2只、鹌鹑1只、普通朱雀3只。
12、2018年9月19日网获普通朱雀1只、麻雀1只、金翅雀2只、黑尾蜡嘴雀1只。
13、2018年9月22日网获普通朱雀4只、黑尾蜡嘴雀4只、暗绿绣眼鸟2只、大苇莺1只、金翅雀1只、伯劳1只。
14、2018年9月23日网获黑尾蜡嘴雀1只、金翅雀2只。
15、2018年9月24日网获黑尾蜡嘴雀2只、金翅雀1只、白头鹎1只、暗绿绣眼鸟1只。
16、2018年9月25日网获黑尾蜡嘴雀8只、绣眼鸟4只、红胁绣眼鸟4只、“红靛颏”1只。
17、2018年9月26日网获黑尾蜡嘴雀4只、普通朱雀1只。
18、2018年9月27日网获普通朱雀2只、“丽花”1只。
19、2018年9月28日网获暗绿绣眼鸟1只、麻雀2只、“叫翅儿”2只、棕翅缘鸦雀4只、“百红”1只。
20、2018年10月2日网获灰背鸫1只、绣眼鸟数只、黑尾蜡嘴雀2只、普通朱雀2只、红胁绣眼鸟3只、“红袍”1只。
21、2018年10月3日网获“叫翅儿”10余只、普通朱雀3只、红胁绣眼鸟2只。
22、2018年10月7日网获“叫翅儿”2只、棕背伯劳1只。
23、2018年10月8日网获暗绿绣眼鸟1只。
24、2018年10月11日网获暗绿绣眼鸟3只。
25、2018年10月14日网获黑尾蜡嘴雀4只。
26、2018年10月16日网获暗绿绣眼鸟2只、金翅雀10余只。
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红胁绣眼鸟4只(活体)、黑尾蜡嘴雀4只(活体)、黑头蜡嘴雀4只(3只活体1只死体)、普通朱雀6只(活体)、金翅雀4只(3只活体1只死体)、黄雀4只(2只活体2只死体)、棕翅缘鸦雀1只(活体)、暗绿绣眼鸟28只(9只活体19只死体)、小鹀3只(1只活体2只死体)、棕背伯劳1只(死体)、红尾伯劳1只(死体)、鹌鹑5只(4只活体1只死体)、麻雀3只(死体)、灰背鸫1只(死体)、大苇莺1只(死体)、白头鹎20只(死体),以上90只鸟类全部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属于“三有”保护动物。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的规定,以上90只鸟类价值合计人民币305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保健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网捕方法狩猎野生鸟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公诉机关提交了公安机关的归案情况说明,证人刘澎、许瑞洁的证言,被告人胡保健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照片,鉴定证明,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复印件,户籍信息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胡保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保健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胡保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保健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10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