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2-02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82刑初5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刑初5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82年2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巨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巨野县,现住青岛市即墨区。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看守所。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以即检职检刑诉(2018)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日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诉讼权利告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17日、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小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案发后认罪认罚,建议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并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以来,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BURBERRY、MCM等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为他人加工带有上述标识的箱包。2018年8月10日,公安人员在陈某位于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庞家沟岔村加工厂内查获带有“BURBERRY”标识的双肩背包350个、带有“MCM”标识的手提包495个,元宝式挎包312个、手拿包76个。经鉴定,上述被查扣的箱包均系假冒BURBERRY、MCM品牌的箱包,价值人民币167750元。
再查明,“BURBERRY”、“MCM”均系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商标,且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清单及照片,鉴定报告,商标注册证,价格认定结论书,判前社会调查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标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犯罪较轻,经判前社会调查,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高 斐
人民陪审员  范广杰
人民陪审员  张 军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曲骏宇
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的;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