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超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2-02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03刑初734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03刑初734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超,女,195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8]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超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吉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李超先后多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并先后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书面训诫7次,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先后4次因李超扰乱公共秩序,对其行政拘留。
2016年2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超多次到北京市中南海等地区非法信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书面训诫8次。2018年1月23日,被告人李超在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至山东省政府驻地周边信访,后被青岛市市北区政府工作人员带回。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超寻衅滋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超辩解称公诉机关的指控无事实根据,指控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李超因对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等问题不满先后多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并先后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书面训诫7次。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李超因自2014年1月至7月,先后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秩序,被北京公安机关书面训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给予李超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2014年11月9日,被告人李超因2014年11月8日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府右街派出所民警查获并对其书面训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给予李超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2015年7月3日,被告人李超因2015年于7月2日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非信访接待场所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机关书面训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给予李超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2015年10月29日,被告人李超因于2015年10月28日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信访接待场所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机关民警查获并书面训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给予李超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2016年2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超多次到北京市中南海等地区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书面训诫8次。2018年1月23日,被告人李超在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至山东省政府驻地周边信访,后被青岛市市北区政府工作人员带回。
另查明,关于被告人李超提出的信访事项,山东省公安厅已于2006年7月7日复核完毕,并向李超出具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对李超的信访事项予以三级终结。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2018年1月2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超抓获到案。
2、户籍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李超的身份情况。
3、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证实2016年2月7日,被告人李超因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予以书面训诫。
4、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证实2016年2月8日,被告人李超因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予以书面训诫。
5、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证实2016年2月9日,被告人李超因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予以书面训诫。
6、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证实2016年2月10日,被告人李超因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予以书面训诫。
7、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证实2016年2月11日,被告人李超因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予以书面训诫。
8、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证实2016年2月12日,被告人李超因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予以书面训诫。
9、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证实2016年10月3日,被告人李超因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予以书面训诫。
10、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证实2016年10月4日,被告人李超因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予以书面训诫。
11、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证实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超因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先后七次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予以书面训诫。
12、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信访局驻京办公室2016年10月17日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李超于2016年10月3日两次到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被府右街派出所民警查获、书面训诫,后通知青岛市委市政府信访驻京办的情况。
13、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出具工作说明,证实李超于2016年10月3、4日到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2次被民警查获的情况。
14、青岛市北区委、市北区政府信访局2018年2月9日出具的证明,证实2016年2月7日、2月8日、2月9日、2月10日、2月11日、2月12日,李超共六次到北京中南海及周边区域信访,并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六次。2016年10月3日、10月4日,李超两次到北京中南海及周边区域信访,并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二次,以上日期均属重大节假日期间。
15、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信访局驻京办公室2018年4月4日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李超于2016年2月7日、2月8日、2月9日、2月10日、2月11日、2月12日、10月3日、10月4日先后八次到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被府右街派出所民警查获、书面训诫;先后于2016年2月10日、2月12日两次至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被天安门分局民警查获、书面训诫,均通知青岛市委市政府信访驻京办的情况。
16、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河西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答复意见书、不再受理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实青岛市市北区政府河西街道办事处对于李超反映的拆迁补偿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并予以书面答复,李超收到答复意见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查,该答复处理意见书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
17、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公北行罚决字[2014]063号)及相关证据材料,证实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李超因自2014年1月至7月,先后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秩序,被北京公安机关书面训诫,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决定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18、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公北行罚决字[2014]106号)及相关证据材料,证实2014年11月9日,被告人李超因2014年11月8日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府右街派出所民警查获并对其书面训诫,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19、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公北行罚决字[2015]028号)及相关证据材料,证实2015年7月3日,被告人李超因2015年于7月2日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非信访接待场所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机关书面训诫,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20、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公北行罚决字[2015]038号)及相关证据材料,证实2015年10月29日,被告人李超因于2015年10月28日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信访接待场所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机关民警查获并书面训诫,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21、山东省公安厅2010年11月11日出具的关于李超信访事项三级终结的情况说明,证实关于李超信访事项,省公安厅已于2006年7月7日复核完毕,并向其出具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根据《信访条例》和《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公安机关不再受理,并于2008年2月报公安部备案。
22、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海伦路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2018年1月23日,正值省两会召开,我和青岛市市北区信访局的工作人员一起维护会议秩序,对属于我们负责的信访人员进行接访,对于违规信访的人员进行劝解,不配合的将信访人带回青岛。2018年1月23日下午,我们在济南市信访人员分流中心待命,几名济南当地的信访工作人员将青岛市市北区的信访人员李超带到了信访分流中心,告诉我们李超在山东大厦附近违规滞留,聚集。经过询问,李超称到济南的目的是信访,济南当地的信访工作人员告知李超信访要到信访部门进行信访登记,山东大厦旁边是山东省会议中心,是两会召开地点,在这里违规信访会影响会议秩序,但是李超拒不配合,所以将李超带回到信访分流中心。后我们在济南雇车将李超带回到青岛,移交公安机关。李超在济南不是正常信访,信访要到信访部门进行登记,不能到会议地点进行,这种行为会扰乱会议秩序,所以济南当地的信访人员要将李超带至信访分流中心交给我们。
23、被告人李超的供述,证实其先后去北京上访20年,2014年至2015年曾经去过中南海周边上访,每次去北京有时是自己坐车回来,有时是公安机关将其接回来,有时是政府工作人员将其接回来,其因为政府不作为就继续去中南海上访,公安机关对其行政处罚过。2018年1月23日,其跟很多人一起去济南上访。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超因对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等问题不满,自2014年至2016年期间,先后多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上访,经公安机关多次训诫、行政处罚后仍然多次非法上访,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超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李超提出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超因进京非正常上访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四次,累计拘留时间35天,鉴于此前行政拘留处罚的行为系本判决所认定犯罪事实的一部分,其行政拘留的日期应予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3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范家强
人民陪审员  孙国秀
人民陪审员  林 强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稳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