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瑞源丰五金店与青岛好客联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1-16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11民初5173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11民初5173号
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瑞源丰五金店,驻地:黄岛区。
经营者:苏树庆,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
被告:青岛好客联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毕少波,董事长。
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瑞源丰五金店与被告青岛好客联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者苏树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瑞源丰五金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洁具款18820元,工人安装费7533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支付利息;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后,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利息的主张。事实与理由:原告在黄岛开发区经营洁具店,2017年4月20日,原被告签订《卫生洁具供货合同》,被告从原告订购洁具共计款42000元,被告支付预付款12600元,2017年4月26日,原告送货被告验收后被告又追加了16550元货物,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送到被告处并安装验收完毕,被告又支付27130元,但剩余18820元及安装费7533元,至今未付。
青岛好客联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瑞源丰五金店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原被告于2017年4月20日签订的《卫生洁具供货合同》、《供货明细表》、2017年4月26日的《送货验收单》、五张收款收据。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20日,原被告签订《卫生洁具供货合同》,被告从原告处订购洁具共计款42000元,被告支付预付款12600元,2017年4月26日原告送货被告验收,后被告又追加了16550元货物,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送到被告处并安装验收完毕,被告又支付27130元,但剩余18820元货款及安装费7533元共计26353元,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已经依约履行了送货及安装义务,被告在验收货物后应当依约支付相应的货款及安装费用。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及安装费共计26353元,原告要求支付,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答辩权利,现案件事实已经查明,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好客联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瑞源丰五金店货款及安装费共计2635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元,由被告青岛好客联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江远
人民陪审员  张君甫
人民陪审员  薛成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姚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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