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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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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荆某,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潍坊市,身份证号码:370727198008107119,汉族,大学文化,现在青岛沃航实业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为青岛市黄岛区嘉陵江西路216号甲5号楼1单元1801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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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 |
王天兰,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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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1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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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事实 |
2018年10月1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荆某酒后驾驶鲁BE201X号小型轿车至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性江路与太行山路路口被民警查获。民警发现荆某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0.7mg/100ml,后民警带其到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备检。经检测,在荆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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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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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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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系自首;2、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3、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小;4、被告人家庭情况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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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荆某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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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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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荆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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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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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黄惠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郑路川 书 记 员 高 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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