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刑初211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宇,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城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现住吉林省大安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辩护人董汉琼,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栾兆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宇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11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陈宇驾驶黑A×××××重型自卸货车沿G204线由西向东行至309km+500m处左转弯时,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G204线由东向西行至此处的刘某相撞,致刘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宇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提交了接报案记录、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陈宇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陈宇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陈宇系自首;2、陈宇认罪态度好;3、陈宇家庭生活困难;4、陈宇系初犯、偶犯。建议对陈宇从轻或减轻处罚。
庭审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相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陈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陈宇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陈宇的辩护人所提的陈宇系自首、认罪态度好、家庭生活困难、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均予以采纳。被告人陈宇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陈宇到案后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陈宇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毕明太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晓璐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