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02民特121号
申请人:张作岭,男,195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申请人:张作宏,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申请人张作岭申请确认为被申请人张作宏监护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作岭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同胞兄弟,被申请人自幼智力低下,不会说话、不能上学,生活不能自理。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特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张作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张作霖为张作宏的监护人。张作霖于2016年12月16日去世,其妻子拒绝照顾张作宏。现被申请人由申请人照顾饮食起居。为更好的照顾被申请人,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经审查,张衍财与聂淑清共生育子女六人:长子张作山、次子张作宝(张胜利)、三子张作岺(张胜才、张作岭)、四子张光荣(张作森)、五子张永顺(张来顺、张作林、张作霖)、六子张作宏(张秋来)。张作山与其妻子国秀芹生育子女三人:长女张风英、长子张慕强、次子张慕海。张作森与其妻生育一子张慕贤,二人早已离婚。张作霖与其妻迟爱玲生育一女张坤。张作宏没有结婚,无子女。张衍财与聂淑清早已去世。张作森、张作山分别于2006年1月23日、2005年5月13日去世;张作霖于2016年12月16日去世。
经(2015)南民特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张作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张作霖为张作宏的监护人。
经庭审询问,张作岭申请其成为张作宏的监护人。张作宝、迟爱玲、张慕强、张慕贤当庭表示同意张作岭成为张作宏的监护人;国秀芹、张风英、张慕海、张坤向本院提交书面声明,同意张作岭作为张作宏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由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张作宏未结婚,无子女,父母已经去世,指定监护人张作霖亦已去世,张作岭作为其哥哥可以作为监护人。张作宝同意张作岭作为张作宏的监护人,张作山、张作森、张作霖之继承人均同意张作岭作为张作宏的监护人,因此对于张作岭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张作霖为张作宏的监护人的资格。
二、指定张作岭作为张作宏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赵方栋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