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鹏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1-30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156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156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周鹏,男,1984年1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巨鹿县,身份证号码6124XXX717,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人员,户籍地河北省巨鹿县张王疃乡吉屯村005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8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98号

指控事实

2016年1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周鹏在本市市北区裕环路XX号XX户员工宿舍内,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储某放在宿舍床褥下面的钱包一个(价值人民币10元),内有人民币2 8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一宗。逃离。后被抓获到案,在该携带的棕色拉杆箱内查获上述盗窃物品,并发还给被害人。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周鹏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鹏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周鹏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周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顺延。即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厉 建 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袁 春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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