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1-30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159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159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李建平,男,1983年1月4日出生于安四川省盐源县,身份证号码5134XXX9218,彝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四川省盐源县白乌镇柯登村5组79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102号

指控事实

2019年1月1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李建平酒后驾驶粤BSXXV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环湾路杭州支路路口时被交警市北大队执勤民警发现并查扣。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2mg/100ml。在送检的李建平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8mg/100ml。后被告人李建平主动到案。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李建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建平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建平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预交罚金,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建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3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厉 建 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袁 春 梅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