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立川危险驾驶一审判决书

2019-01-22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2刑初35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2刑初35号

公诉机关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戴立川,男日出生于山东省梁山县,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暂住地本市市北区杨家群丽景苑出租屋,户籍地山东省梁山县拳铺镇戴庄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15日被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崂山检公刑诉(2019)40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戴立川于2018年1月4日22时许,醉酒后驾驶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崂山区跨海大桥株洲路下桥口由北向南行驶至海尔工业园门门口东侧处,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戴立川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8年1月11日主动到案。经检验,戴立川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戴立川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立川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戴立川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戴立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高 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浩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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