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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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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张锡彬,男,1989年5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鹤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青岛市城阳区,现住青岛市李沧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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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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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事实 |
2018年12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张锡彬酒后驾驶鲁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青岛市营口路附近处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张锡彬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mg/100ml。2019年1月7日本案立案侦查,张锡彬于2019年1月10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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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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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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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张锡彬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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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锡彬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锡彬认罪认罚,系自首,并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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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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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张锡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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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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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朱颜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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