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1-24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4刑初45号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4刑初45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振稳,男,199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张振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即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5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物红米2A手机依法发还给被害人赵某,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责令被告人张振稳退赔其它一切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毛晓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 贺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公刑诉[2019]10号起诉书指控:1、2018年9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振稳至城阳区流亭街道天一金色海湾长江路网吧,在二楼62号机器旁,趁被害人睡着,盗窃秦某放在电脑桌上的白色华为手机一部,后该将白色华为手机以150元人民币价格卖给城阳批发市场宝华手机批发店。2、2018年9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振稳至城阳区流亭街道李家女姑市场在水一方网吧,在28号机器旁,趁被害人离开之际,盗窃赵某放在电脑桌上的小米手机一部,后该将小米手机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后海西文伯通讯。3、2018年10月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张振稳至城阳区流亭街道天一金色海湾长江路网吧,在二楼56号机器旁,趁被害人睡着,盗窃于某放在电脑桌上的黑色华为手机一部,后该将黑色华为手机以350元人民币价格卖给城阳批发市场宝华手机批发店。案发后,被告人张振稳被抓获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张振稳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振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的意见
被告人张振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侦查人员从被告人张振稳处扣押红米2A手机一部。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振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振稳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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