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诉机关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
|
|
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周小杰,男,1994年3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
|
|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63号 |
|
指控事实 |
2018年5月5日17时许,被告人周小杰在青岛市市北区嘉定路47号因停车问题和杨某一、何某、杨某二一家三口发生纠纷,后双方互相撕打,致何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左腿被伤致左侧胫骨上段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肘部损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周小杰被伤致肢体多处擦伤,构成轻微伤。后被告人周小杰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下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周小杰赔偿被害人何某并取得被害人何某谅解。 |
|
|
指控罪名 |
故意伤害罪 |
|
|
量刑建议 |
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 |
|
|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意见 |
被告人周小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
|
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小杰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周小杰认罪认罚,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
|
|
判决结果 |
被告人周小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
|
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
|
审 判 员 王 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尉罡 |
||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