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杰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1-25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130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130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周小杰,男,1994年3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63号

指控事实

2018年5月5日17时许,被告人周小杰在青岛市市北区嘉定路47号因停车问题和杨某一、何某、杨某二一家三口发生纠纷,后双方互相撕打,致何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左腿被伤致左侧胫骨上段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肘部损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周小杰被伤致肢体多处擦伤,构成轻微伤。后被告人周小杰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下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周小杰赔偿被害人何某并取得被害人何某谅解。

指控罪名

故意伤害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意见

被告人周小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小杰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周小杰认罪认罚,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周小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尉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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