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19)鲁0211刑初119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3年7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平度市,现住青岛市市北区。2017年6月20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7月9日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8]9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春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7年5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其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平安路12号1单元203户暂住处容留王公烈吸食冰毒一次。
2、2017年6月17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其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平安路12号1单元203户暂住处容留袁某吸食冰毒一次。
3、2017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某某在青岛市宁夏路69号甲1号楼一单元704室其租房处容留王某吸食冰毒一次。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3次3人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办案说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赵某某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带领公安机关民警将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袁某抓获。现罪犯袁某已经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
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德成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杨好丽
书记员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