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辉辉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1-17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24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24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辉辉,男,1989年3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梁山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毕洪伟,山东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辉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辉辉认罪认罚并具结悔过,本院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新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辉辉及其辩护人毕洪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11日7时40分许,被告人刘辉辉驾驶鲁Q×××××/鲁Q×××××号半挂车,在青岛市黄岛区前湾港沿奋进北路北向南行驶至捷丰港服场站门前处右转弯,适遇肖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沿奋进北路北向南直行,被告人刘辉辉因观察不周,该车前部与肖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接触后,将肖某及二轮电动车碾入车底,致肖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后被告人刘辉辉拨打120和122,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刘辉辉取得肖某家属的谅解。
经法医学尸体检验,肖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血管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刘辉辉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肖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以下证据: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2.证人宋某、石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刘辉辉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照片等;6、视听资料:道路交通事故影音资料光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辉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
被告人刘辉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刘辉辉的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刘辉辉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辉辉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4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辉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辉辉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刘辉辉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辉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对刘辉辉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宋正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魏聪聪
书记员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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