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1-17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3刑初42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3刑初42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宿某,男,1981年2月27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2日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不得假释,2018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李沧检公刑诉[2019]9号

指控事实

2018年7月8日13时许,被告人宿某预谋盗窃后,至青岛市李沧区振华路156-3号平价超市,趁店主季昌玲在超市内寻找商品之机,将季昌玲放在收银台上的黑色华为NOVA2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132元)盗走。被告人宿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宿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宿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宿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2018年10月2日,被告人宿某被民警抓获。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宿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宿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该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宿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不得假释。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3日起至2019年7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宿某盗窃所得尚未被追缴的财物继续予以追缴或者责令其退赔。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强

?二0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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