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12民催32号
申请人菏泽威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孟威,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菏泽威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6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8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菏泽威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出票人为上海康稷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采富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浦发青岛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8年5月31日,到期日为2018年11月3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菏泽威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350元,由申请人菏泽威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 伟
审判员 蔡爱华
审判员 张国全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