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创支行与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胡燕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1-20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02民初5266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02民初5266号
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创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广西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964951986A。
主要负责人:林海,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鹏,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懿珉,女,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系青岛银行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春城路575、577号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9032145X3。
法定代表人:胡顺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丽,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胡燕婷,女,1980年4月1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丽,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创支行(以下简称青岛银行)与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瓦伦丁)、胡燕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青岛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鹏、侯懿珉,圣瓦伦丁、胡燕婷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李晓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圣瓦伦丁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40万元及利息、罚息12213.11元(暂计算至2018年8月8日),以及自2018年8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2.判令圣瓦伦丁承担律师费49427元;3.胡燕婷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圣瓦伦丁、胡燕婷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11日,青岛银行与圣瓦伦丁签订编号802122018借字第00006号《借款合同》,约定青岛银行向圣瓦伦丁发放贷款200万元。同日,青岛银行与胡顺兴签订编号802122018高保字第0000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胡顺兴为本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胡顺兴已故,胡燕婷作为胡顺兴的法定继承人,对其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青岛银行向圣瓦伦丁发放贷款200万元,圣瓦伦丁逾期未还款。
圣瓦伦丁、胡燕婷辩称:1.本案借款未到期,圣瓦伦丁、胡燕婷亦未收到青岛银行要求提前还款的通知,当事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圣瓦伦丁的法定代表人胡顺兴突然死亡系意外事件,圣瓦伦丁、胡燕婷不是基于过错或失误造成的,其逾期付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青岛银行不能据此要求提前还款,也不能据此解除合同,即使青岛银行要求提前还款,罚息应自圣瓦伦丁、胡燕婷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之日起计算;2.胡燕婷不是本案的借款人及担保人,胡燕婷作为法定继承人应在承担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但胡顺兴的债务已经超过其所留的遗产,胡燕婷承担还款责任无依据;3.本案律师费的收费标准较高,圣瓦伦丁的法定代表人胡顺兴已故,圣瓦伦丁现经营困难,请求予以降低。综上,青岛银行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经审查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2月11日,圣瓦伦丁(借款人)与青岛银行(贷款人)签订编号802122018借字第00006号《借款合同》,载明:借款金额为200万元,用于商品采购。贷款采用浮动利率,在基准利率上上浮50%,执行年利率6.525%,利率调整以六个月为一个周期。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8年2月9日至2019年2月9日。借款按月结息。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50%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偿付应付费用,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或发生危机贷款人债权情形时,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全数负担。
同日,青岛银行(债权人)与胡顺兴(保证人)签订编号为802122018高保字第0000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青岛银行与圣瓦伦丁发生在2018年2月9日起至2019年2月9日期间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在最高本金余额200万元内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青岛银行依约发放贷款,圣瓦伦丁自2018年6月21日逾期未还款。截止至2018年8月8日,圣瓦伦丁尚欠借款本金140万元,利息及罚息12213.11元。
另查明,青岛银行为本案支付了律师代理费49427元。
再查明,胡顺兴于2018年7月23日死亡,其法定继承人为其女儿胡燕婷。
本院认为,青岛银行与圣瓦伦丁签订的《借款合同》,与胡顺兴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青岛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圣瓦伦丁应当按期还本付息,否则构成违约,青岛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胡顺兴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胡顺兴死亡,因此其法定继承人胡燕婷应当在其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圣瓦伦丁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青岛银行支出的律师费合理,符合合同约定,对青岛银行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对于青岛银行合法有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创支行偿还截止至2018年8月8日的借款本金140万元,利息、罚息12213.11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具体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创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49427元;
三、对于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胡燕婷在继承胡顺兴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55元,由圣瓦伦丁、胡燕婷负担;申请费5000元,由圣瓦伦丁、胡燕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 斐
人民陪审员  姜爱华
人民陪审员  余 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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