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斌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01-18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鲁02民终10474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民终104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1号。
主要负责人:孙兴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瑞花,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斌,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星,即墨北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斌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17)鲁0282民初10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大地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改判上诉人对车辆维修费72412元不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评估报告虽系一审法院委托作出,但上诉人认为评估结论中评估项目损坏的数量和评估价格不合理。虽然评估机构对上诉人提出的异议进行了回复并附了照片,但照片不清晰。收到复函后,上诉人对评估项目仍有异议,评估机构称可以去现场查验车辆,但被上诉人不配合提供车辆,所以未能查验。上诉人对报告中的多个项目的评估价格也有异议,提出要求评估人员出庭质询,但一审法院未予准许。本案事故系单方事故,事故认定书没有办案交警的个人名章。
被上诉人于斌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大地保险公司赔偿于斌车辆维修费266812元、鉴定费15000元、施救费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2月4日,于斌为其所有车辆鲁B×××××在大地保险公司处投有机动车商业险,其中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342686.4元,并投不计免赔附加险。保险期限为2017年2月27日至2018年2月26日。2017年9月26日,于斌驾驶鲁B×××××车辆在青龙高速与路边护栏发生碰撞,至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于斌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大地保险公司接于斌报案到场勘查,认定鲁B×××××车辆损失价格为121830元。于斌遂起诉至法院,并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鲁B×××××车损价值进行司法鉴定。
诉讼中,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青岛海德资产评估事务所对鲁B×××××车辆损失进行鉴定,青岛海德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认定鲁B×××××车辆车损价值为266812元,于斌为此支付鉴定费15000元。大地保险公司认为该鉴定报告认定的车损价值过高,部分定损配件并未实际损坏。针对大地保险公司质证意见,青岛海德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书面异议回复意见,对大地保险公司异议部分进行说明并提交相关鉴定依据材料。大地保险公司对此仍有异议,但未能提交相关有效证据予以证明。
另查明,于斌因本次事故支付车辆维修费266812元、施救费6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于斌、大地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履行。于斌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事故,大地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付。在诉讼中,经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认定被保车辆车损价值为266812元,该院予以确认,大地保险公司认为部分定损配件并未实际损坏,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对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于斌主张的施救费600元、鉴定费15000元,系保险事故发生后于斌为减少保险标的损失和查明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大地保险公司应予负担。综上,于斌主张的车辆维修费266812元、施救费600元、鉴定费15000元,合计人民币282412元,符合保险合同理赔范围,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大地保险公司支付于斌保险理赔款282412元。上述款项大地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逾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36元,由大地保险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保险事故发生于2017年9月26日,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加盖有事故处理专用章并由处理事故的交警签名。因此,应对保险事故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上诉人在一审中对评估报告中车辆的轮毂、轮胎、工作台、发电机共计4.4万元的损失有异议,评估机构对此进行了复函并提供照片予以证明。上诉人提交的上述零部件的照片不足以认定未损失。上诉人主张零部件损失的单价过高,但对此未提交证据证明。因此,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10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程 超
审判员 冷 杰
审判员 李鸿宾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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