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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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7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市,身份证号码37028519850727381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莱西市武备镇武备二村126号,住青岛市市北区西吴一路金玉良缘小区四号楼一万元1501户。2008年4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9月16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1月14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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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16号 |
指控事实 |
2018年6月16日,吸毒人员宋尚远向被告人王某某求购冰毒并微信转账人民币500元,王某某以500元(实际支付300元现金,剩下的200元为欠款)的价格向刘建军(另案处理)购买0.3克冰毒,后在青岛市市北区金玉良缘小区4号楼王某某暂住处的楼下将0.3克冰毒卖给了宋尚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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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贩卖毒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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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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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意见 |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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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前科劣迹,酌情予以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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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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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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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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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王德成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好丽 书 记 员 赵 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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