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远信华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1-15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03民初6485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03民初6485号
原告:青岛远信华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升平路8号9号楼3单元202户。
法定代表人:吴海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群,山东农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南山路158号东侧首层1号铺位及二层。
负责人:侯世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兰,山东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远信华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远信华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远信华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赔偿车损68,000元、评估费4,760元,合计72,760元;2、诉讼费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8日,李丁仁驾驶青岛远信华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鲁B×××××号车辆沿安达路由北向东左转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经过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李丁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青岛远信华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三者险、车损险及不计免赔,故该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在我司投保车损险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承保期间内,我司暂未作出赔偿;对于青岛远信华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损失,均不予认可,其没有遵守合同约定在评估和修理前通知并会同我司,其单方委托评估及修理车辆的行为严重违约,损害我司合法权益,我司申请进行重新鉴定;诉讼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我司不同意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鲁B×××××号车辆系青岛远信华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青岛远信华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为该车辆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附加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7年11月23日至2018年11月22日。
2018年5月8日,李丁仁驾驶鲁B×××××号车辆沿安达路由北向东左转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经过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李丁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故发生后,青岛远信华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委托青岛海沣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其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评估意见书,认定鲁B×××××号车辆的损失金额为68,000元,并向青岛远信华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出具4,760元评估费收据。青岛远信华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对车辆进行了维修。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对上述评估结论不予认可,向本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本院委托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鲁B×××××号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该中心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鲁B×××××号车辆的损失为55,919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交纳评估鉴定费8,000元。
本院认为,青岛远信华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青岛远信华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车辆受损系在保险期限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应对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青岛海沣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意见系受青岛远信华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单方委托所作出,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纳。双方对本院委托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故认定鲁B×××××号车辆的损失价格为55,919元,该损失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应予赔付。青岛远信华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单方委托做出的评估意见本院未予采信,其要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承担该评估费4,76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所支付的8,000元评估鉴定费,系为确定车辆损失所产生的费用,应由保险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青岛远信华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青岛远信华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车损55,919元;
二、驳回青岛远信华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9元,由青岛远信华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5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负担1,244元;评估鉴定费8,00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晓丽
人民陪审员  时立群
人民陪审员  徐振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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