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方伟、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01-15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鲁02民终10482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民终104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方伟,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青9岛市城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徐金满,山东青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摩根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鞍山二路46号A128。
法定代表人:秦立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华,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王方伟因与被上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宝公司)、青岛摩根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根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8)鲁0203民初6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方伟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还款责任,由被上诉人摩根公司偿还借款。事实和理由:摩根公司认可本案的贷款与上诉人无关,摩根公司为垫富宝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为上诉人的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足以认定摩根公司以上诉人的身份借款,摩根公司是该笔借款的实际使用人。
垫富宝公司答辩称:上诉人与垫富宝公司签订垫付宝领用合约开通其垫付宝账户,通过自己的手机进行验证指令答辩人向摩根公司支付。垫富宝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垫付义务,上诉人应承担还款责任,摩根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摩根公司答辩称:认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
垫富宝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方伟向原告偿还垫付本金25000元;2、判令被告王方伟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825元(欠款额10%的当月违约金及按欠款额的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8年5月17日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并请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摩根公司对被告王方伟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鉴定费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垫付宝是由垫富宝公司推出的其为买方会员向卖方会员垫资消费款,再由买方会员在还款日前偿还垫付款的服务。享受垫付宝服务,必须注册为垫付宝会员,垫付宝网(登陆网址××)上推出的支持垫付宝会员之间交易的支付工具。由垫富宝公司为会员分配唯一的垫付宝账户,出于消费目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称之为用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称之为商户。用户注册为会员后须与垫富宝公司签订《垫富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提供抵押财产,并签订授权书、担保函等。垫富宝公司根据用户提供的财产情况,授予其一定的信用额度,并在其账户中形成账单日、还款日及授信额度等内容。垫富宝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为被告王方伟在商户摩根公司处垫付消费款25000元,被告王方伟至今未还,被告摩根公司亦未为被告王方伟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为此,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2018年3月14日原告垫富宝公司作为甲方、被告王方伟作为乙方签订《垫付宝领用合约》一份,双方约定:乙方自愿在甲方指定网络平台-垫付宝网站(××)注册成为会员,授权垫付宝网站按照乙方在网上的指令进行操作,乙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完全遵守本合约、垫付宝网站的各项规则及网页提示。甲方及垫付宝网站为每一会员网上授予垫付宝账户,垫付宝账户是识别垫付宝会员身份的账户,垫付宝卡号是会员在垫付宝网站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乙方知悉:垫付宝网站是甲方为会员推出的网上会员制服务平台,在会员间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甲方替垫付宝买方会员直接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垫付宝卖方会员,买方会员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甲方。甲方根据乙方向垫付宝网站所提供的资料及自身实际情况,向乙方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该额度用于乙方到垫付宝会员处消费使用。乙方在垫付宝网站取得了会员资格并取得了信用额度,即领用了垫付宝服务,乙方使用垫付宝账户内的信用额度进行消费,就对甲方负有偿还垫付款项的义务。乙方承诺使用垫付宝卡号进行的一切操作及行为均为本人亲自所为或本人授权所为,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授信资料后,甲方将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定乙方的信用额度和还款期限,并视乙方的消费、还款情况及资信情况的变化调整其信用额度,在会员间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乙方使用额度进行消费后,甲方替乙方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垫付宝卖方会员,乙方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甲方。乙方同意按照垫付宝网站上明确的还款期限及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乙方同意按照垫付宝网站上列明的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服务费。若乙方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甲方为维护和实现本合约项下的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变卖费、追偿费等)。乙方应按照垫付宝网站上乙方和甲方达成的其垫付宝账户账单日、还款日以及垫付宝网站上约定的时间、方式等核算账单,并按时足额还款,并遵守垫付宝网站发布的垫付宝还款规则。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为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乙方须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甲方交纳当月违约金,且乙方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上述《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甲方处由原告垫富宝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乙方处由被告王方伟签名捺印,见证人秦立强签名捺印,被告摩根公司在合约之上盖章。
同日,被告摩根公司向原告出具《挂靠车辆最高额保证承诺函》,确认被告王方伟抵押的车辆属于王方伟所有,并挂靠在该公司名下,自愿为王方伟在领用合约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为30000元的担保。被告王方伟向原告出具《挂靠车辆质押担保承诺函》,确认车辆抵押系真实意思表示,并承诺在债务履行完毕前,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将该车辆私下转让给第三方。原告提交的网络平台付款凭证及账户信息显示:2018年3月26日原告为被告王方伟垫付25000元,后被告王方伟未按约定还款,被告摩根公司亦未履行担保责任。
诉讼中,被告王方伟主张,签订《垫付宝领用合约》及承诺书时,原告垫富宝公司工作人员承诺,只是须被告王方伟履行签字手续,借款由摩根该公司负责偿还,与王方伟无关。原告对被告王方伟的主张不予认可,被告王方伟未能为其主张提供相关证据。被告王方伟提交由被告摩根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其上记载:2018年3月26日垫富宝公司将25000元直接汇入了摩根公司的账户内,应由摩根公司偿还,该借款与王方伟本人无任何关系。原告认为,系二被告之间的约定,与原告无关。被告摩根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王方伟在诉讼中主张,其与原告签订《垫付宝领用合约》时,原告垫富宝公司工作人员承诺,只是须被告王方伟履行签字手续,借款由摩根该公司负责偿还,与王方伟无关。在原告予以否认的情况下,被告王方伟未能为其主张提供相关证据,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尽管被告摩根公司向出具了本案所涉欠款由摩根公司偿还,与王方伟本人无任何关系的证明,但该证明系两债务人之间的约定,在债权人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对债权人垫富宝公司并不具有拘束力。据此,应当认定,原告垫富宝公司与被告王方伟签订的《垫付宝领用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约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垫付宝交易流程,垫付宝领用申请人在特定商户进行消费时,由原告代消费方会员向卖方会员支付款项,之后在约定的还款期内,由消费方会员向原告归还借款款项。根据合约约定,被告王方伟在进行消费后,由原告垫付款项,在约定的期间内由被告王方伟向原告偿还借款。根据原告提交的网络平台数据显示,被告王方伟开始逾期日期为2018年5月3日,被告王方伟逾期未还,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王方伟偿还垫付款2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双方虽然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比例,但双方之间作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其约定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违约金、利息标准。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825元并按欠款数额的日千分之一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既重复计算,又超出了法律规定,故被告摩根公司关于违约金过高的抗辩理由成立,原审法院予以采纳。被告支付违约金应调整为自其逾期付款之日2018年5月4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比例支付较妥。
被告摩根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函,承诺为被告王方伟的上述欠款在最高额3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因被告王方伟未按约清偿借款本息,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摩根公司应按约对上述欠款在最高额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摩根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方伟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王方伟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5000元;二、被告王方伟以借款2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4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比例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上判决一至二项,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完毕。三、被告青岛摩根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方伟追偿。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被告王方伟、青岛摩根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王方伟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上诉人王方伟与被上诉人垫富宝公司签订的《垫付宝领用合约》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签订后,被上诉人垫富宝公司按照《垫付宝领用合约》的约定履行了垫付款项义务,故其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上诉人王方伟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上诉人王方伟主张在签订合约时被上诉人垫富宝公司承诺借款与其无关,由摩根公司偿还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据摩根公司向垫富宝公司出具的承诺函,摩根公司为争议借款的保证人。上诉人王方伟依据其与摩根公司之间的约定主张其不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王方伟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8元,由上诉人王方伟负担。
审判长  陈晓静
审判员  林伟光
审判员  刘昭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邱若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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