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民终93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帅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继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方军,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锡娥,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升敏(系王锡娥丈夫)
上诉人青岛帅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锡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1民初6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帅美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帅美公司不支付王锡娥一次性养老补助;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王锡娥承担。事实和理由:王锡娥原系帅美公司的职工,于2017年10月退休。王锡娥退休后向帅美公司提出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的要求。帅美公司认为王锡娥在该公司工作的时间仅有几年,其要求帅美公司全额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既不合情也不合理,该补助费用应当由政府财政资金支付,或者由帅美公司支付其中一部分。一审法院没有充分考虑王锡娥在帅美公司工作时间比较短的情况,判决帅美公司全额支付王锡娥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显示公平。
王锡娥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帅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帅美公司无须支付王锡娥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17675.1元;2.本案诉讼费由王锡娥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锡娥系独生子女父母,只生育过一个孩子。2017年10月,王锡娥在帅美公司办理了退休,帅美公司未向王锡娥发放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王锡娥于2018年2月11日向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帅美公司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17675.1元。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青黄劳仲案字(2018)第10464号裁决书,裁决帅美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王锡娥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17675.1元。帅美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王锡娥系独生子女母亲,2017年10月,王锡娥从帅美公司退休。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帅美公司应当向王锡娥支付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17675.1元(58917元×30%)。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驳回帅美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帅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锡娥一次性养老补助17675.1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帅美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案经查明,王锡娥系独生子女母亲,2017年10月,王锡娥从帅美公司退休。一审法院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判决帅美公司向王锡娥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帅美公司认为一次性养老补助应当由政府财政资金支付或由帅美公司支付其中一部分,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青岛帅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谢雄心
审判员 徐镜圆
审判员 孙秀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原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