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214刑初804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赞修,男,195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太和社区护林防火队员,住青岛市阳区。2017年2月20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慧,山东文鼎(城阳)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人郭忠德,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太和社区护林防火队员,住青岛市城阳区。2017年2月20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世荣、尹燕燕,山东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云胜,男,195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太和社区护林防火队员,住青岛市城阳区。2017年2月20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介明,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显佐,男,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太和社区护林防火队员,住青岛市城阳区。2017年2月20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健健,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公刑诉[2017]8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赞修、郭忠德、赵云胜、刘显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告知有关诉讼权利,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8年6月13日、12月25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赞修及其辩护人张慧,被告人郭忠德及其辩护人张世荣、尹燕燕,被告人赵云胜及其辩护人刘介明,被告人刘显佐及其辩护人刘健健到庭参加了诉讼。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两次建议本院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6年青岛市森林高火险期封山期间,被告人郭赞修、郭忠德、赵云胜、刘显佐均为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太和社区护林防火员,其中郭赞修、郭忠德负责太和山社区“二期警务室”段的值班工作,赵云胜、刘显佐负责“太和山庄停车场”段值班室的值班工作。2016年3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郭赞修、郭忠德、赵云胜、刘显佐未按照工作要求值班,未按照工作要求对上山人员进行阻拦、检查,致使郭某某等二人上山烧纸祭祀引发山林大火,大火扑救过程中救火队员王某1、王某3死亡。经鉴定,太和山大火的山林过火受灾面积为6.6321公顷,林木损失价值人民币24198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赞修、郭忠德、赵云胜、刘显佐作为依法代表国家机关行使护林职能的工作人员,在从事护林防火工作期间,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均辩称该等按照村里要求办事,当时允许本村村民上山上坟,该等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并提交该有社区、街道公章的证明材料。
被告人郭赞修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郭赞修不属专职护林防火队员,主体不适格;被告人主观上无擅离职守情况;被告人客观上没有违反工作纪律等法定职责义务;被告人的行为对造成的重大损失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四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郭忠德、郭忠德、赵云胜、刘显佐主体不适格,主观无过失,客观上没有失职失责行为。均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主要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
2016年青岛市森林高火险期封山期间,按照省、市、区各级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文件规定要求,被告人郭赞修、郭忠德、赵云胜、刘显佐由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太和社区安排,从事护林防火工作,并领取街道发放的护林防火补贴。其中郭赞修、郭忠德负责太和山社区“二期警务室”段的值班工作,赵云胜、刘显佐负责“太和山庄停车场”段值班室的值班工作。2016年3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郭赞修、郭忠德、赵云胜、刘显佐未安按照工作要求值班,未按照工作要求对上山人员进行阻拦、检查,致使郭某1、郭某2二人上山烧纸祭祀引发山林大火,大火扑救过程中,致使救火队员王某1、王某3死亡。经鉴定,太和山大火的山林过火受灾面积为6.6321公顷,林木损失价值人民币241985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报、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案发及被告人郭赞修、郭忠德、赵云胜、刘显佐被传唤到到案的情况。
(2)协议书,证实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与因救火殉职的两名救火队员家属达成了补偿协议,赔偿王某3家属160万元,董桂珍家属145万元的事实。
(3)城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涉案人员郭某1、郭某2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4)城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证实涉案人员郭某3、郭某4同为案发时值班人员,在2017年4月14日被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5)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财政所出具的工资明细表、太和社区收款收据、太和社区环境绿化清扫队工资明细表、夏庄街道护林防火网格化管理巡逻检查点人工补贴表。证实夏庄街道财政负责各社区护林防火队员的工资支出,每月街道以社区为单位将护林防火工资下发到社区,之后由社区下发至个人,其中赵云胜、刘显佐月工资为2300元;郭赞修月工资为2800元;郭忠德月工资为2600元;夏庄街道固定的护林防火队员工资为每月600元,太和社区上报的人数为7人,无具体名单。该部分固定工资已经按照季度由社区统一领取;夏庄街道护林防火戒烟器临时用工补贴表,证实清明节当月,街道专门下发临时用工补贴,其中太和社区合计领取补贴75000元。
(5)夏庄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证实夏庄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先后五次给太和社区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的事实。
(6)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森林高火险期实行封山的通告,证实每年2月1日至5月10日为青岛市森林高火险期,夏庄街道的山林均为一级森林火险区,高火险期内对所有一级森林火险区实行封闭管理,封山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封山范围,所有进入火险区的人员应当接受管理人员的统一检查,严禁一切违规用火行为。
(7)夏庄街道太和社区护林防火应急预案,证实太和社区成立护林防火组织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救火方案,组长为刘某,郭某3在补救组,郭某4未在名单之中。
(8)城阳区森林防火会议纪要,证实2016年2月19日上午,区政府召开森林防火会议,会议确定提高社区级护林员工资待遇、发放森林防火专项资金等事项。
(9)夏庄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的森林管护员队伍工作职责、工作制度、社区临时守护人员工作职责、森林管护人员考勤值班制度,证实夏庄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了相关制度,其中值守人员工作职责第2条为“严格落实封山禁火制度,严禁无关车辆、外来人员入林区”;值班考勤制度第2条为“严格落实值班制度,严禁迟到、早退、缺岗和旷工现象”
(10)太和社区会议记录,证实2016年3月18日、2016年3月30日太和社区召开两次会议部署护林防火工作,主持人均为刘某,出席人员包括陈某、两委成某、部分工作人员。两次会议均提到,工作人员要严防死守,不能缺岗,清明节期间,禁止携带任何可燃物到公墓进行祭奠。
(11)责任状、森林防火责任状签订对象汇总表,证实城阳区政府与夏庄街道办事处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工作任务第(五)项为火源管控,提到严禁林内上坟烧香燃纸,每个上山路口坟头都有人值守,严禁带火种进山。签字方为区政府、夏庄街道办事处主任。太和社区的责任签订对象汇总表中有赵云胜,无其他人。
(12)徐某副总指挥在全区森林防火工作调度会上的讲话提纲、王某2副区长在全区森林防火工作调度会上的讲话提纲、徐某同志在全区森林防火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张某同志在全区森林防火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夏庄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切实做好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夏庄街道党工委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紧急会议会议纪要、夏庄街道党政联席会议纪要、杨某在太和社区防火工作会议会议记录,证实区、街道、社区三级均召开了森林防火的会议,会议上均提到了严格执行封山禁火措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山的内容。
(13)青岛市城阳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增强防火力量落实封山禁火的通知、森林防火专题会议纪要、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火队员上岗和安全管理的通知、森林防火工作督查通报、夏庄街道转发上述通知的通知,证实市、街道均通知加强森林防火,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坚决把火种堵在山下林外的情况。
(14)太和社区2016年森林防火值班表、工作要求,证实2016年3月1至4月4日,二期警务室值班点6:30-18:30的值班人员为郭赞修、郭忠德,太和山庄停车场值班点6:30-18:30的值班人员为赵云胜、刘显佐。工作要求明确值班人员要严防死守,做到封住山、把住路、巡好山、盯住坟;不得出现空岗、缺岗、漏岗、醉岗现象。
(15)夏庄街道护林防火责任山片网格化分工表,证实太和山片区的责任单位太和社区,责任人为刘某,包村干部为陈某,北屋石值班点的守护人员有郭某3、郭某4、郭忠德;北山顶值班人员有赵云胜,北山路口值班人员有郭赞修。
(16)青岛市城阳区林业局申请拨付加密哨位新增护林人员工资补助的函,证实区林业局向区财政局申请新增防火队员工资的情况。
(17)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郭赞修、郭忠德、赵云胜、刘显佐的身份情况、无前科情况。
3、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该在太和山大火期间任太和社区书记,社区防火共设立了五个值班点,并规定防火期不准上坟烧纸;街道的防火补贴统一发到社区,社区统筹使用的的事实。
(2)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该没有跟防火值班人员传达过本村村民可以上太和山烧纸祭祀的情况。
(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太和山大火时该挂职太和社区副书记,社区在防火期间该都按照街道的要求传达了防火纪律的事实。
(4)证人郭某1的证言,证实该和郭某2在2016年3月31日去城阳夏庄街道太和山上坟烧纸时引发了火灾,在山上过程中有两个人口头说过不让上山,但未进行阻止、也未检查两人随身携带物品的事实。
(5)证人郭某2的证言,证实该和郭某1在2016年3月31日去城阳夏庄街道太和山上坟烧纸时引发了火灾,在山上过程中有一个值班板房内出来人人口头说过不让上山,但未进行阻止、也未检查两人随身携带物品的事实。
(6)证人郭某3的证言,证实该按照村委的安排在夏庄太和山处护林防火,当天该在值班时去太和山庄门口捡垃圾了,后来发现山上发生火灾的事实。
(7)证人郭某4的证言,证实该按照村委的安排在夏庄太和山处护林防火,当天该看到两名妇女上山但未检查该两人的随身携带物品,后山上发生火灾的事实。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郭赞修的供述,证实2016年3月31日,村里安排该和郭忠德一起在二期警务室值班点护林防火,该和郭忠德主要负责封山期间的上山人员的阻拦和盘查,外来人员和车辆一律不准上山,本村上坟人员可以上山,但是不允许携带纸、香等火种。当天下午1点多钟,郭忠德回家吃午饭了,该一人在值班点小屋内,该村嫁出去的闺女郭某1和郭某2姊妹俩要上山,她俩说要去上坟,该看她们手里拿着一个袋子,具体什么袋子时间太长记不清了,谁拿的也记不清了,该就在小屋内跟她俩说不准烧纸不准烧香,她俩说好,该就让她俩上山了。大约过了半个多小时,对讲机里说山上起火了,该的值班点具体在太和村后面,带起降杆的那个值班点。当天该和郭忠德一起在值班点值班,梅花和郭某2经过该的值班点时,郭忠德回家吃午饭了。该没有检查她们拿的袋子。按照规定应该检查,但是该觉得上面还有两道岗,再说经常为拦人跟人家打架,所以我就没有检查。
(2)被告人郭忠德的供述,证实2016年3月31日13时许,该从值班的二期警务室回家吃饭,该在家接到郭赞修的电话说太和山发生了火灾,该就返回太和山救火的事实。
(3)被告人赵云胜的供述,证实2016年3月31日城阳夏庄街道太和山发生了火灾,该当时在太和山庄停车场值班点护林防火,但未发现有人上山的事实。
(4)被告人刘显佐的供述,证实2016年3月31日城阳夏庄街道太和山发生了火灾,该当时在太和山庄停车场值班点护林防火,但未发现有人上山的事实。
4、鉴定意见
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救火队员王某1、王某3系烧死。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4月5日,公安机关组织辨认,已判决涉案人员郭某4辨认指出郭某2就是经过该值班的门岗上山的较高的妇女,郭某1就是较矮的妇女。
综合控辩双方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四被告人是否构玩忽职守罪”,本院评判如下:
首先,有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财政所出具的工资明细表、太和社区收款收据、太和社区环境绿化清扫队工资明细表、夏庄街道护林防火网格化管理巡逻检查点人工补贴表太和社区2016年森林防火值班表、工作要求及省、市、区各级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文件及四被告人的供述,证实四被告人在森林高火险期,受街道、社区安排参与太和社区护林防火工作,四被告人属于特殊时期参与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基础组织人员,其工作性质具有管理职能。四被告人主体适格。
其次,在案市、区、街道各级防火护林部门文件均明确规定要求严格落实封山禁火制度,严禁无关车辆、外来人员入林区,值班考勤要严格落实值班制度,严禁迟到、早退、缺岗和旷工现象;太和社区召开会议传达会议精神也提到工作人员要严防死守,不能缺岗、清明节期间,禁止携带任何可燃物到公墓进行祭奠;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清明节前后,本村村民上山也不允许携带火种,该要求外来人员一律不准进山,本村村民可以上山祭祀,但不允许携带可燃物上山;证人陈某的证言亦证实严格按照街道要求传达了防火纪律。上述证据均证实在护林防火工作中有严格的文件规定及纪律要求。被告人郭赞修在二期警务室值班时遇到过郭某1、郭某2,没有检查阻拦二人;被告人郭忠德在二期警卫室值班期间,发生火灾时未在现场;被告人赵云胜、刘显佐在太和山庄停车场值班室,未发现并阻拦从此警卫室上山的郭某1、郭某2。各被告人均存在未严格落实防火护林文件规定、未严格执行防火护林的纪律要求的情况。该四人的失职失责行为致使郭某1、郭某2上山上坟引起火灾,对造成损失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综上,四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四被告人所提辩解及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赞修、郭忠德、赵云胜、刘显佐作为依法代表国家机关行使护林职能的工作人员,在从事护林防火工作期间,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赞修、郭忠德、赵云胜、刘显佐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四被告人在履行护林防火职责中,存在未严格落实防火护林文件规定,未严格执行护林防火的纪律要求的情节,但责任相对较小,过错相对轻微,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赞修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郭忠德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赵云胜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刘显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于宁
人民陪审员 李君
人民陪审员 杨洋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吴仲雷
书记员袁静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