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202刑初199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堃,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满族,高中文化,无业,居住地青岛市,户籍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2016年11月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显中,山东兆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南检公刑诉(2017)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堃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0日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青、孙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堃及其辩护人刘显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堃于2015年间,通过网路游戏与袁某认识并获取袁某的信任后,以帮助购买汽车、投资二手车交易等事由,先后骗取袁某共34.05万元。被揭穿后,经与对方协商,被告人田堃以大话西游网络账号内的装备和1辆凯迪拉克轿车抵扣部分欠款。
公诉机关还指控被告人田堃于2015年至2016年期间,自称现役军人,在获取顾士某、万丛某和高某2的信任后,先后以母亲患病用钱、可以帮助购买特种中药和低价车辆、自己购房借款、可以帮助孩子入学以及自己患病用钱等事由,分别骗取顾士某7万元、万丛某46.6万元、高某210.7万元。期间,向万丛某还款1.5万元,被揭穿后返还高某210万元。部分赃款用于还债、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堃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田堃对以上指控当庭否认,以受到刑讯逼供为由,推翻在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辨称以上涉案款项均系其经手吸纳的集资款,已付过高额利息,后因资金使用人吴某下落不明,案款并未据为己有。
辩护人首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理由是,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第一次进行讯问时,持续时间长达七个多小时,没有给被告人提供充足的休息条件,系采用“疲劳战术”,属“变相肉刑”,恶劣程度尤甚于肉刑。其当时及之后的三次供述,如有雷同,均属非法证据,都应予以排除。其次,提出调查取证申请,引其原文:“被告人多次提到被害人通过被告人将资金提供给吴某,以获取高额利息。如属实,则本案系民事纠纷。吴某可以提供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被告人提供了吴某的基本信息,如男性,40岁左右,甘肃天水人,在江苏沭阳开了间民间借贷公司,在一个邮局旁边等等。但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应为公诉机关,或并称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根本没有对吴某展开调查,再一次遗漏了对田堃有利的证据。”要求本院依法办理。再次,认为公诉机关的具体指控与提供的证据不符,应对大话西游网络账号中的装备和凯迪拉克轿车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其实际价值,进而确定被告人与袁某之间有无欠款、多少欠款甚或超出欠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堃于2014年11月,通过网络游戏《大话西游》结识了北京中国教育电视台职工袁某。2015年2月,被告人田堃听说袁某要更新自驾车辆,遂谎称朋友中有人经营二手车辆,先以定金、车款为由,后以合作二手车生意为名,前后共骗取袁某现金34.05万元。翌年骗局败露后,被告人田堃以《大话西游》游戏中的物资装备和自己的凯迪拉克轿车分别作价10万元和5万元折抵给袁某。
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田堃对同在青岛某散打俱乐部习拳健身的万某、顾某2谎称自己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二部”的营级军官,其父是空军少将田某,骗得二人信任后,于2015年3月,以母亲患病急需用钱为名,以借款的方式,分2次骗取顾某1现金7万元;于2015年至2016年,以购买部队医院特供中成药、部队退役车辆和部队首长出让的军产房等事由,分7次骗取万某现金46.6万元,后分2次退还1.5万元。
2016年3月,被告人田堃通过万某结识其同学高某1后,以现役军人的身份,谎称可以帮助孩子就读安徽蚌埠某军事院校,后又以自己到北京看病为名,分3次骗取高现金10.7万元。被揭穿后,退还10万元。
2016年7月28日,被害人万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1月1日,被告人田堃在本市北京路鲁邦新天地家中被抓获。所骗赃款已被其用于还债或个人挥霍。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被害人袁某、顾某1、万某、高某1的陈述笔录,证明的内容与审理认定的事实一致。
被告人田堃与被害人万某及万妻间的微信聊天截屏,显示被告人田堃向万某夫妇承认行骗事实,表示歉意,承诺尽快偿还等相关内容。
空军少将、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空军工程大学退休副校长田某(身份证号码)的证言笔录,证明其不认识,也未听说过“田堃”这个人。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路派出所提供的户籍证明,记载被告人田堃的生父亦名田某,身份证号码,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金谷里36栋1单元102号,系金川集团公司供销公司退休工人。另具函说明,田堃本人在地区武装部和民政部门均无入伍服役的记录。
银行转账记录,证明了案款流转的时间和发生的金额。
被告人田堃妻子焦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婚前田堃亦对其谎称父亲是空军少将,其本人是空军地勤人员;同时证明得知田堃上述行为后,筹款10万元归还高某1的相关事实。
被告人田堃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三次供述笔录,对诈骗事实及金额均供认不讳,与万某等四名被害人的陈述内容相一致。
以上证据均经法庭质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袁某人民币19.05万元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其冒充现役军人,隐瞒真相,骗取公民顾某1、万某和高某1等三人人民币52.8万元的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的竞合;依照从一重罪论断的原则,以诈骗罪论处。如是,则被告人田堃诈骗数额合计为71.8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田堃及其辩护人以刑讯逼供为由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田堃当庭翻供无理,又拒绝认罪,已丧失坦白从宽的条件,在量刑时不作从轻考虑。被告人田堃有关集资付息的辩解理由,没有相关证据支持,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要求本院对吴某调查取证的申请,经查,在侦查机关审讯查问有关吴某具体情况时,被告人田堃明确表示因手机丢失,自己也不知道吴的下落和联系方式,如上述辩护人所持申请理由,概无线索可言,对此申请,无法支持。关于网络游戏物资装备及车辆折抵被骗款额一节,应属案发前追讨或者变通退还诈骗款,双方认可,可以认定数额,无需评估鉴定。对辩护人就此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2027年11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缴纳)
二、对被告人田堃的诈骗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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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邓 鹏
人民陪审员 韩丽华
人民陪审员 余 珍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