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82民初7272号
原告韩德晓,男,199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国德强,男,199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韩德晓与被告国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德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国德强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德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国德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元及利息1200元。二、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9月23日,被告国德强因资金周转需要为由提出向原告借款3500元,被告国德强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9月26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款,原告遂起诉来院。
被告国德强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国德强向原告韩德晓购买手机一部,手机款3500元被告韩德晓未付款。2017年9月23日,被告国德强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记载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元,并约定于2017年9月26日还清该35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1份、微信聊天记录1份和原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韩德晓提交的借条和原告的当庭陈述,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国德强之间的借款关系,且是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韩德晓要求被告国德强偿还借款本金3500元,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国德强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其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国德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韩德晓借款本金3500元。
如被告逾期付款,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韩德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淑风
人民陪审员 周淑兰
人民陪审员 王兵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玲玲
书记员周丽莎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