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桂荣与被告环宇(青岛)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12-25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12民初4197号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12民初4197号
原告孙桂荣,女,汉族.
被告环宇(青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生活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蔡友藏,职务董事长。
原告孙桂荣与被告环宇(青岛)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11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付清了全部房款。该房屋已经完成了初始登记,具备办理房产证的条件,且小区许多业主已经办理了不动产证书。为此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配合原告办理不动产证书;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28日,原告与作为房屋出卖人的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由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户,房屋价款840823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交付房屋的时间为2005年11月30日前。合同还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了全部房款840823元,契税25270元。
以上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业经开庭审理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原告已付清全部房款,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并配合原告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环宇(青岛)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孙桂荣办理青岛市崂山区户产权登记手续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宋丽娜
审判员  王 敏
审判员  刘宗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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