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铮与青岛中恒易达商贸有限公司、马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12-25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02民初3495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02民初3495号
原告:耿铮,男,1964年11月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青岛中恒易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漳平路18号2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671771439R。
法定代表人:张松林。
被告:马艺红,女,1965年7月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原告耿铮与被告青岛中恒易达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马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中恒易达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马艺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耿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6000元及自原告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50796元为限);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6月3日,马艺红为实际控制人的被告青岛中恒易达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16000元,原告以现金形式将其交给被告,中三十万元约定年息两万。马艺红亲书借条三份并加盖被告青岛中恒易达商贸有限公司公章并提供借款担保交于原告。截至2016年,被告陆续归还借款本金350000元,余款欠166000元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被告青岛中恒易达商贸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马艺红未作答辩。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6月3日,被告青岛中恒易达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条三份,载明被告青岛中恒易达商贸有限公司分别借原告120000元、300000元、购车款96000元。被告马艺红作为担保人在120000元和300000元借条下方签字。
原告于庭审中陈述,上述借条系后补,款项是分多次给付,均系交付被告现金;被告已偿还350000元,其中的50000元由被告马艺红于2015年7月8日、2016年9月30日偿还,300000元的借条已还清,尚欠166000元。原告提交其配偶秦如涛名下账户交易明细,秦如涛于2008年10月24日、2009年4月30日取款130000元、49999元、49999元,欲证明原告具有交付被告现金的经济能力。经询问秦如涛,其陈述上述款项取出后给了原告,原告说要借给被告。
原告提交其与被告马艺红133××××4670电话的通话录音,录音中被告马艺红曾承诺钱到了立马给原告汇,被告马艺红认可曾向原告出具三张借条,被告马艺红提到“我就是欠你的钱,九万六,就这个车钱,我还了你五万了……”。
本院认为,被告青岛中恒易达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马艺红向原告耿铮出具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耿铮已履行了款项出借义务,被告青岛中恒易达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马艺红亦应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马艺红认可曾向原告出具三份借条,且已偿还原告350000元,则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为166000元(120000+300000+96000-350000),被告马艺红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关于利息,因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给付比例,故应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66000元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8年6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50796元为限)。
被告青岛中恒易达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马艺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中恒易达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马艺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耿铮借款本金166000元及该款项自2018年6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50796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峰
人民陪审员  卓晓明
人民陪审员  张鲁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梦坤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