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03民特340号
申请人:张某1,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
被申请人:马某1,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
申请人张某1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马某1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某1称,被申请人马某1系申请人的母亲。父亲张某2(死亡)与母亲马某1育有三名子女张某1、张某3、张某4。父亲去世后母亲未再婚。马某1患阿尔兹海默症6年,无行为能力了。为此申请鉴定马某1精神状况,确认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我与张某4为其监护人。
被申请人的儿子张某4到庭称,母亲马某1与父亲育有三名子女,在父亲去世后母亲未再婚,母亲因患阿尔兹海默症,需要人照顾,无行为能力,请求指定我与张某1为马某1监护人。
被申请人的女儿张某3到庭称,母亲马某1与父亲育有三名子女,在父亲去世后母亲未再婚,母亲因患阿尔兹海默症,需要人照顾,无行为能力,请求指定我与张某1、张某4为马某1监护人。
被申请人马某1的邻居王某某、李某某到庭述称,马某1是我们十多年邻居,马某1父母已去世,马某1因患阿尔兹海默症,需要人照顾,没有行为能力了。
经审理查明,张某1系马某1儿子。马某1患阿尔兹海默症生活需要人照顾,生活不能自理。马某1父母均去世。马某1丈夫去世后其未再婚。其与丈夫育有三子女张某1、张某3、张某4。现申请人张某1申请宣告马某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指定其与张某4为马某1的监护人。张某4请求指定其与张某1为马某1的监护人。张某3请求指定其与张某1、张某4为马某1监护人。
本院委托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马某1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该中心作出青岛精卫司法鉴定所(2018)青精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阿尔采末病性痴呆;2、无民事行为能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宣告马某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指定张某1、张某3、张某4为马某1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曹佳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