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意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12-27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11刑初1753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11刑初1753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6月21日出生于青岛市黄岛区,身份证号码37028419970621531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青岛德顾瑞邦供热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宝山镇李家沟246号,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凤凰城小区28号楼1单元402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8】1048号

指控事实

2018年11月17日0时11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鲁DF618W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黄岛区海王路由西向东行驶至K2海棠湾南门时,与丁晶停放在海王路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的鲁B12ZY2小型轿车相撞,相撞后鲁B12ZY2小型轿车又与刘媛媛停放在海王路南侧的鲁B0S6U2小型轿车相撞,致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3mg/100ml。后经抽取血样检测,在杨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4mg/100ml,属醉酒状态。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杨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3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德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好丽

书 记 员 赵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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