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佰瑞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沃林蓝莓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8-12-25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鲁02民终6848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民终68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金佰瑞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中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连芳,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莉,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沃林蓝莓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惠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光,山东凯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臣,山东凯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金佰瑞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佰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沃林蓝莓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1民初6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单连芳、朱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杨卫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佰瑞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1民初6451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交付的不合格蓝莓苗款410800元不承担付款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一审判决对上诉人提出的答辩意见未予审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一审中,上诉人针对被上诉人的诉请,提出被上诉人所供贵蓝蓝莓苗质量不合格,上诉人拒付该部分货款410800元的答辩意见。但一审判决认为,该答辩意见属反诉请求范畴,不予审理。根据法律规定,购买人主张出卖人提供的货物有质量问题,从而拒付相应货款的,应做抗辩处理。因该抗辩不会产生新的诉请,没有导致诉的增加,也就不构成反诉。因此,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所供部分蓝莓苗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有权拒付该部分货款410800元抗辩意见,一审法院应予采纳。而一审判决以该部分应作为反诉处理而不是答辩意见的认定,显属不当。二、一审判决不公。一审判决将被上诉人所供不合格蓝莓苗款也判定让上诉人支付,严重不公。因被上诉人提供了不合格的蓝莓苗,致上诉人六年的培育心血付之东流,且由此遭受了巨额的经济损失,现在却还要让上诉人为这“残次品”支付货款,实在有违公平。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且有违公平,严重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沃林公司辩称,一审中上诉人未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故一审法院未受理,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称拒付货款410800元是由于被上诉人提供的苗木不合格所导致,该争议上诉人已在黄岛区人民法院另行起诉,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沃林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金佰瑞公司支付货款1139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根据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金佰瑞公司多次向沃林公司购买蓝莓苗木,双方对苗木品种、规格、单价、交货时间、付款时间、苗木成活率等事项作出约定,双方还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向沃林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沃林公司依约向金佰瑞公司交付了蓝莓苗木,沃林公司提交2016年5月19日企业征询函欲证实金佰瑞公司尚欠沃林公司苗木货款1139000元未付,金佰瑞公司申请对企业征询函上加盖的己方公章印文真实性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青岛联科司法鉴定所对征询函上加盖的金佰瑞公司公章印文真实性进行鉴定,但经鉴定所多次联系,金佰瑞公司拒不办理缴费等相关手续,致使鉴定工作无法进行,青岛联科司法鉴定所将鉴定案件予以退回。
一审法院认为,因金佰瑞公司原因致使鉴定案件被退回,对沃林公司提交的企业征询函的真实性应予采信,该企业征询函结合金佰瑞公司2016年5月19日后未向沃林公司支付货款的事实可以证明金佰瑞公司尚欠沃林公司货款1139000元。金佰瑞公司主张因沃林公司供应的部分蓝莓苗木未挂果给金佰瑞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并针对该损失向一审法院申请提起反诉,但金佰瑞公司未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金佰瑞公司对其主张的经济损失可另行起诉主张。
综上所述,对沃林公司要求金佰瑞公司支付货款1139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金佰瑞公司主张欠款数额尚未确认的辩称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审判决:贵州金佰瑞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沃林蓝莓果业有限公司货款1139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5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7052元,由青岛沃林蓝莓果业有限公司负担7001元,由贵州金佰瑞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51元。
二审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2018年6月14日由贵州省黄平县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一份,证明位于贵州省黄平县由被上诉人提供的贵蓝蓝莓苗质量存在重大问题,质量不合格。被上诉人经质证对该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上诉人主张的证明事项与本案无关,是属于另行起诉的范畴。被上诉人向本院提交民事起诉状一份,证明上诉人已将上述纠纷向黄岛区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经质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对本案一审中上诉人抗辩的意见,上诉人已于2018年7月2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案号(2018)鲁0211民初8959号。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中,虽然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交的企业征询函上加盖的上诉人公章,申请对其真实性予以鉴定,但经鉴定机构多次联系,上诉人不予办理交费等相关手续,导致鉴定无法进行,被鉴定机构退回,应视为上诉人对该企业征询函的认可。被上诉人依据其持有的企业征询函,请求上诉人支付已经其确认的欠款,应予以认可。对上诉人在一审中,以被上诉人提供的贵蓝蓝莓树苗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410800元树苗款的抗辩,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未提起反诉为由未予以审理,对此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同时就该抗辩意见及上诉请求已重新向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为充分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裁判文书的统一,本院对上诉人已另案提起诉讼的抗辩意见及上诉请求不再予以审理,由黄岛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重新提起的诉讼进行审理与裁判,对本案一审的判决予以维持,但被上诉人暂不能对该判决申请执行,只有待上诉人重新起诉的案件审理结束,且法律文书生效后,权利人才可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期限自重新起诉案件的裁判文书生效之日开始计算。因本院不再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应予以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62元退还上诉人贵州金佰瑞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高大海
审判员  朱见晓
审判员  刘歆鑫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韩晓琪
书记员    姚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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