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12-21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11刑初1727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11刑初1727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曾用名孙良良,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现为青岛纺友纺织技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8年3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8]9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2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驾驶鲁B×××××号小型普通轿车在青岛市黄岛区,与张某鲁B×××××轿车相刮后继续行驶,张某驾车追赶该车,双方在长江路与阿里山路路口处再次发生事故,后双方因协商不成,张某报警。民警出警后,发现被告人孙某有饮酒嫌疑。经抽取血样检测,在孙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一到二个月,并处罚金。对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孙某的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驾驶鲁B×××××号小型普通轿车在青岛市黄岛区,与张某鲁B×××××轿车相刮后继续行驶,张某驾车追赶该车,双方在长江路与阿里山路路口附近再次发生事故,后双方因协商不成,张某报警。民警出警后,发现被告人孙某有饮酒嫌疑。经抽取血样检测,在孙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已与张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上述事实,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接警单、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书、情况说明、证明、照片等;鉴定意见;证人张某、王某、夏某1证言;被告人孙某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孙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曹旭晶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子涵
书记员陈梦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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