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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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岛市即墨区丰城镇。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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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即检刑检刑诉[2018]394号 |
指控事实 |
2018年9月26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沿青岛市即墨区丰山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丰城镇车站处,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检测,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8年12月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当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拘留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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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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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六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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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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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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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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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1月3日止。罚金未缴纳,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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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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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高 斐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姜 冰 书 记 员 周 莹 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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