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秋玲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12-24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03刑初503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03刑初50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柏秋玲,女,1978年12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山东省平度市,暂住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7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8]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柏秋玲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文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柏秋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延期审理一次,并提请本院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柏秋玲(灵名肖洁)自2004年开始信奉“全能神”邪教组织,期间多次在其家中聚集“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传播、学习“全能神”邪教。2017年9月24日民警在青岛市市北区户柏秋玲住处将其抓获,现场缴获大量与全能神相关的物品,其中宣传册58册、宣传单页51张、U盘1个、内存卡4张。经鉴定,从柏秋玲处扣押的宣传册、宣传单页均为邪教组织“全能神”的宣传品,扣押的内存卡、U盘内存储的文件均为邪教组织“全能神”内容的宣传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柏秋玲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柏秋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该辩解称,“全能神”不是邪教,其没有犯罪,其不后悔信奉“全能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柏秋玲自2004年开始信奉“全能神”邪教,其绰号为“肖洁”,期间多次在其暂住处聚集“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学习“全能神”邪教。2017年9月24日公安民警在青岛市市北区户柏秋玲暂住处将其抓获,现场缴获大量与全能神相关的物品,其中宣传册58册、宣传单页51张、U盘1个、内存卡4张。经鉴定,从柏秋玲处扣押的宣传册、宣传单页均为邪教组织“全能神”内容的宣传品,扣押的内存卡、U盘内存储的文件均为邪教组织“全能神”内容的宣传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掌握了被告人柏秋玲等人从事全能神活动的情况后,将其抓获,并缴获全能神宣传品。
(2)相关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柏秋玲的身份情况。
(3)见证人的身份情况证实,见证人身份合法。
(4)房屋租赁合同证实,2017年9月被告人柏秋玲以姚某2的名义租赁青岛市市北区贮水山路X号丙居住。
(5)公安机关调取的纸条证实,被告人柏秋玲(灵名肖洁)与其他人全能神成员有联络。
(6)公安机关扣押的全能神书刊及存储设备的照片在案佐证。
2.证人证言
(1)证人俞某的证言证实,刘某让其帮其朋友肖洁(柏秋玲)租房子。后被告人柏秋玲联系其,其帮柏秋玲租了青岛市市北区户,是用她丈夫的身份证签的合同。
证人俞某对被告人柏秋玲及姚某1、刘某均进行了辨认、确认。
(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2年网上都说世界末日了,其开始信奉全能神,对其浇灌牧养的是一个姓张的大约70岁左右的老人,她都是在其家中对其进行浇灌牧养,和其一起交流心得的人名字其不知道。其属于市南区21教会,现在改成市南区11教会,其负责接待教友到其家里聚会和学习接待。
其从2014年初开始干接待的,在其家里聚会,一般一个星期学习两次,学习全能神出版社出版的《独一无二的神自己-神的公义性情》、《神的作工、神的性情与神自己》等书籍刊物和宣传册,有时还写自己的心得体会。其家中一共有21本刊物和宣传册共计280份,都是给到其住处聚会的教友学习用的,警察将这些依法扣押了。
证人李某2辨认出与其一起学习全能神的柏秋玲、姚某1、王某华等人;并对学习全能神的地点市南区西藏一路X号XX户、市北区淄川路X号XX户进行了指认;对被缴获的全能神物品进行了辨认、确认。
(3)证人姚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其对象柏秋玲给其看全能神小册子,跟其说信全能神创造了全人类,可以主宰人的命运,其对象柏秋玲在全能神的化名叫“肖洁”。
其从来没有参加过全能神聚会,其听柏秋玲说他们在别处一起看全能神的书,互相交流全能神教义和心得,听全能神音频。从其家中搜查出来的全能神相关的59本全能神手册和45张全能神单页都是其对象柏秋玲的,这些书籍都是平时学习全能神用的。从其住处缴获的SD卡播放器、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读卡器是柏秋玲用来下载全能神的音频和文某。这些都是其对象柏秋玲从外面拿回来的,具体从哪里拿的她没告诉其。
贮水山路X号丙XX户是其和其对象一块儿租的,平时用来居住。其没有奉献过,没捐过钱,从其住处搜出的纸条是其对象柏秋里玲的。
证人姚某1对市北区贮水山路X号丙XX户进行了指认。
3.被告人柏秋玲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其在平度遇见一个老太太,老太太给了其一本宣传小册子,从那以后其就开始学习全能神的教义。
其与教友聚会的时候就是一起看全能神的书,互相交流全能神教义与心得,听全能神音频。其对象姚某1信全能神是其2015年发展他学习全能神的,其平时和他讲信全能神的好处,也给他看全能神的手册和音频,他开始很抵触,后来就慢慢接受了,开始信全能神。姚某2只是在家里自己观看学习全能神的材料,其和姚某2没有为其他全能神成员提供过场所或住处。其租住在青岛市市北区户,是其和其对象一块儿租的,平时用来居住。其没有奉献过,没有捐过钱。
从其家中搜出的全能神相关的59本全能神手册和45张全能神单页都是其的,这些书籍都是平时学习用;搜出的SD卡,播放器、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读卡器是其用来下载全能神的音频和文某,然后可以阅读、收听或者收看。从其随身携带的物品中缴获SD卡、笔记本电脑、读卡器、优盘等,是其用来下载全能神的音频和文某,用于阅读、收听、或者观看,没有用这些物品对外传播全能神的信息。当天其准备回平度老家时继续收听、观看全能神的信息,所以带着这些东西。
被告人柏秋玲对市北区贮水山路X号丙XX户进行了指认。
被告人柏秋玲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该在其暂住处聚集“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学习“全能神”邪教的事实予以供认。
4.青岛市公安局反邪教侦察支队鉴定意见认定,从柏秋玲处查获的《为进入信神正轨具备的五方面情形》等宣传册58本、宣传单页51张为全能神宣传品。
从柏秋玲处缴获的1个U盘、4个TF卡中存储的视频、文某、录音、歌曲、图片等文件,均是全能神宣传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公安机关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柏秋玲人身及住处进行了搜查,从柏秋玲的人身及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搜查出SD卡两张、笔记本一台、播放器一台、读卡器三只、优盘一只;在其住处贮水山路X号丙XX户,搜查出两张黑色SD卡、黑色移动硬盘一块、全能神剧本11本、全能神宣传手册1本、全能神手册6本、全能神小手册3本、包皮全能神宣传手册3本、白色全能神宣传手册3本、小手册3本、笔记本1本、小纸条2张、全能神电子播放器1个、笔记本电池1块、4个优盘、2个SD卡、2个读卡器、4本全能神宣传手册、白色手册15本、三叶白色手册1本、粉红色笔记本1本、若干读卡器、全能神宣传手册5本、残缺宣传纸张3张、全能神纸张45张、全能神宣传小手册4本、手抄纸3张。均予以扣押。
(2)公安机关绘制的案发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方位情况。
(3)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对缴获的卡存储内容进行提取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均能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秋玲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较轻,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予惩处。被查获的邪教宣传品不是柏秋玲制作,且尚未传播,系犯罪预备,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柏秋玲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1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公安机关自被告人柏秋玲处扣押的全能神非法宣传品及存储设备均予以没收,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厉建军
人民陪审员  张峰先
人民陪审员  单美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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