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民终97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加瑞,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系贾永兰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培军,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合,青岛黄岛海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原告:刘金美,女,195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冯培军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合,青岛黄岛海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贾永兰,女,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审被告:赵东,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审被告:苏厚山,男,195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审被告:郝成全,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上诉人郭加瑞因与被上诉人冯培军、原审被告刘金美、原审被告贾永兰、赵东、苏厚山、郝成全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13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加瑞、被上诉人冯培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合及原审被告赵东、贾永兰、原审被告郝成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加瑞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冯培军对郭加瑞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仅凭被上诉人冯培军妻子陈永娜、郝成全妻子郭加妍口述即认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动手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对事件的起因亦认定有误,即便上诉人失手将证明毁坏,也有补救办法,上诉人妻子贾永兰当场也表态可以补开证明,被上诉人冯培军酒后闹事才发生与在场其他人的争吵事件。
冯培军当庭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给予维持。
冯培军、刘金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二原告住院生活补助费620元,其他损失待评残后另行追加。诉讼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80734.9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17日20时许,原告冯培军与妻子陈永娜(因原告冯培军之父掉到桥下死亡一案,经法院审理需要出具家庭关系证明,该证明需要经办人签字)一起到被告郭加瑞、贾永兰夫妻家找村支书贾永兰签字,后该证明让被告郭加瑞给撕毁,后三被告将二原告打伤,后110、120赶到现场,二原告受伤被送往黄岛区第二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原告冯培军住院治疗31天,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法院查清事实,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17日20日左右,原告冯培军与妻子陈永娜一起到被告郭加瑞、贾永兰二人位于的家中,找村主任即被告贾永兰,在村委会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上签字。冯培军等二人到了贾永兰家中,贾永兰未在家中,此时,被告郭加瑞及被告赵东、王传军在郭加瑞家中吃饭喝酒,郭加瑞邀请冯培军一起喝酒,后郭加瑞、赵东、王传军及原告冯培军四人一起喝酒,之后贾永兰回到家,贾永兰在陈永娜拿出的证明上签字。之后冯培军与郭加瑞、赵东因撕毁证明一事在贾永兰家中发生争执,后冯培军与其妻子准备离开贾永兰家,此时,原告刘金美带着孙子也来到贾永兰家门口找冯培军、陈永娜二人,期间冯培军与赵东等人一直争吵,但未发生打架,随后冯培军、刘金美及陈永娜顺着贾永兰家西侧的路往家走,后冯培军、刘金美在该路上被人打伤。
原告冯培军2016年3月21日在公安机关的笔录陈述,证实事发当天,其和妻子陈永娜到贾永兰家里找贾永兰在证明上签字,到了贾永兰家中,贾永兰不在家,郭加瑞、赵东、王传军在喝酒,郭加瑞等三人拉着冯培军一起喝酒,贾永兰回来后在证明上签了字,将证明随手放在炕上,陈永娜与贾永兰聊天,冯培军看到贾永兰给郭加瑞使了眼色,郭加瑞和赵东出去了,郭加瑞回来后拿起炕上的证明撕碎了,冯培军与陈永娜质问郭加瑞为什么撕证明,郭加瑞、赵东上前要打冯培军,被陈永娜拦住了,之后二人想离开贾永兰家,郭加瑞及赵东撕扯着不让二人离开,二人挣脱着出了门,在门口,焦宗强和冯大伟过来了,赵东看见后说找人来打仗,陈永娜解释说是来开车的,冯培军等人拉开车门准备走,郭加瑞、赵东不让走,还吆喝着打冯培军,贾永兰也说使劲打,接着贾永兰、郭加瑞、赵东拳打脚踢打了冯培军,其母亲刘金美到了后,护着冯培军,被三人中的一个人用拳打了刘金美脸上一下,停手后,冯培军等人顺着西侧的路往家走,突然从后面冲过来一个人把冯培军打倒在地,有人按着其胳膊,还有人按着其头往地上磕,其被打昏了。但没看清楚后来过来的男子是谁。
原告刘金美2016年3月18日在公安机关的笔录,证实事发当天,其带着孙子去找贾永兰家找冯培军夫妻,到了贾永兰家大门口看到冯培军、陈永娜和贾永兰及其丈夫郭加瑞吵架,过后,冯培军及陈永娜准备离开,从贾永兰院里跑出来的一个30多岁的高个子男子打了冯培军的头部,将冯培军打倒在地,其和其他村民拉该男子,该男子又打了刘金美的右眼眶和胸部各一拳,被苏厚山拉开。之后,陈永娜报警了。
被告贾永兰2016年3月21日在公安机关的笔录,证实事发当天冯培军及陈永娜到其家中,让其在一个证明签字,其回到家中,看到其丈夫郭加瑞、冯培军、赵东、王传军四个人在喝酒,其在证明上签完后,随手将证明放在炕沿上,其和陈永娜等六人一起聊天,期间,郭加瑞上厕所回来,发现炕上挺乱的,将炕沿上的证明当做废纸撕掉扔了,陈永娜看到了就上去抢证明,冯培军质问郭加瑞为什么撕证明,郭加瑞没说话,赵东见状和冯培军叨叨了几句,贾永兰怕打起来,将赵东拉到一边,并对陈永娜说明天再开一张证明。贾永兰让陈永娜把冯培军拉倒门外,出门外看到焦宗强、“大伟”从贾永兰家西侧的路上过来,陈永娜说是她打电话叫来开车的,赵东看见了就说你还要找人,之后赵东与冯培军吵了起来,冯培军拿着赵东的手朝着自己的脸上打,还用自己的身体朝赵东的身上撞,贾永兰和陈永娜赶紧上前把他们拉开了。冯培军的母亲刘金美带着小孩也来了,刘金美和陈永娜把冯培军拉到贾永兰家西侧的路上,贾永兰突然听到“哐”的一声,陈永娜也吆喝说冯培军被人打了,贾永兰赶紧过去看到冯培军躺在西侧路上的一面石头墙跟下,额头还有血,刘金美和王传军抱着冯培军,边上围着许多人,贾永兰说“哪来了个神经病,怎么乱打人”,接着陈永娜打电话报警了还打了120,当时冯培军躺在地上挣扎着要用头朝边上的地上撞,王传军抱着冯培军的头不让他撞。其没有动手打冯培军。
被告郭加瑞2016年3月21日在公安机关的笔录,证实冯培军及陈永娜到其家中,找其妻子贾永兰签字,贾永兰当时不在家,其当时和王传军、赵东一起吃饭喝酒,便让冯培军一起喝酒,四人一起喝酒,后贾永兰回来签了证明,贾永兰和陈永娜在一起聊天,其喝多了便去厕所,回来拿起炕边上的一张纸擦手,以为是废纸,便扔到了垃圾筐里。陈永娜说那是证明,贾永兰说明天再开张,冯培军拍了桌子质问其为什么撕了证明,赵东就对冯培军不要吆喝,二人便吵了起来,贾永兰将赵东推了出去,让他赶紧走,冯培军也跟着出去,到了其家门口村里的街上,赵东跟冯培军两个人还是在对骂,冯培军的老婆喊来了焦增强和一个姓冯的男子,后焦增强与赵东争吵,被劝开,后来刘金美也来了,郭加瑞酒劲上来了,就回家了,后来发生的事不知道。其没有动手打冯培军,冯培军被打的时候其没在现场。
被告赵东2016年3月22在公安机关的陈述,证实其和郭加瑞、王传军在郭加瑞家喝酒,冯培军、陈永娜来到郭加瑞家找贾永兰签字,贾永兰不在家,陈永娜给贾永兰打电话,郭加瑞招呼冯培军一起喝酒,贾永兰回来后和陈永娜聊天,其喝酒喝的不舒服,上了厕所,回来时在屋外听到冯培军和郭加瑞在争吵,其进去后,冯培军朝其骂了一句,其不乐意了,问冯培军为什么要骂,陈永娜见状,将赵东推到屋外,还劝赵东不要生气,其在屋外站着听见屋里的争吵小了,又进了屋,冯培军和郭加瑞还在吵,其他三个人都在劝架,过了一会贾永兰把冯培军劝出了屋,其他人也跟着出去了,在贾永兰家门口的空地上,其问冯培军刚才为什么骂其,冯培军就用头朝其胸上拱还一边说“你打我呀”,陈永娜和贾永兰把冯培军拉开后,其看到焦宗强和一个男青年过了,其问焦宗强来干什么,焦宗强说是帮忙开车。冯培军不乐意了,又和其争吵起来,后被人劝开。冯培军要开车走,其他人劝他喝酒不要开车,冯培军下车后继续跟其争吵,焦宗强将冯培军的车开走了。后冯培军的母亲和苏厚山来了,冯培军的母亲上前拉冯培军离开,冯培军不听,还和他母亲推把着吵起来,其上前护着冯培军的母亲,其他人拉冯培军,后冯培军的母亲和陈永娜拉着冯培军顺着空地西侧的小路离开了。当时其和苏厚山、贾永兰、王传军没有跟过去,郭加瑞去了哪不清楚。冯培军离开后,焦宗强回来找其聊了一会,劝其不要生气。之后焦宗强走了。没过多久,听到陈永娜喊打人了。
被告赵东2016年3月23日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又称焦宗强过来找其聊天时,这时看见从贾永兰家门口东侧跑过来一个男子,顺着西侧的那条小路跑了,郭加妍在后面追说“快抓住小郝”,接着又听见陈永娜喊“打人了”,接着其和王传军、焦宗强三人顺着西侧的小路跑下去,看到冯培军头朝东躺在一面石头墙根下,额头有血,他母亲抱着他,不让他乱动,陈永娜在一旁打电话报警……。其没有动手打冯培军。
被告郝成全2016年3月25日在公安机关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17日晚7、8点,其在丈人家郭圣雨喝酒后又去了小叔家喝酒,喝酒时小叔听见贾永兰家有吵架的声音,就去门去了贾永兰家,其一个人喝酒,其小叔一直没回来,其就去贾永兰家找,到贾永兰家门口时,看见她家西侧的水泥路上停放着一辆白色面包车围着许多人,站在面包车跟前的一个瘦高个男子不停地骂人,听到他不停地骂人,就很烦躁,其跑到瘦高个男子面前,用手拽着他的衣领朝他的脸上乱打,他也还手打我,这时边上围着的人看见其动手打人,就是上前拉,谁拉其就冲谁乱打,最后不知被谁拉倒在地上,其借力把瘦高个男子也给拽倒在旁边的一面墙上,听见“咣当”,之后不知被谁扶起来,贾永兰让其赶紧回家。
被告苏厚山2016年3月23日在公安机关的陈述,证实事发当晚,听到有人说郭加瑞家打起来了,其到郭加瑞家大门口,看到贾永兰在门口站着,郭加瑞在门里站着和别人在大声说话,问贾永兰,贾永兰说没事。接着其伸头看到冯培军在南屋的墙根下站着,其还没说什么话,冯培军就朝着其脸上打了三拳,他打完之后,其就把他推开了,问他“你是昏了,我就是过来看看,你就这样打我”,冯培军没说话,冯培军的母亲就过来骂冯培军,其觉得冯培军喝多了,就没理,和贾永兰、郭加瑞、王传军劝冯培军回家,后冯培军和他母亲、老婆孩子往家走,其也回家了,后其又出来看到冯培军已经顺着西侧的小路走了13、14米,冯培军一直回头朝着郭加瑞骂骂咧咧,冯培军老婆和他母亲拽着他走。突然,看见侄女婿,也就是郭圣雨的女婿跑到冯培军面前,用手朝着冯培军打了一拳,没看清楚具体打在哪,接着冯培军吆喝“郭加瑞你还要找人打我”,冯培军的妻子和母亲也跟着喊“郭加瑞给冯培军设了一个圈套,找人把冯培军打了”。其赶紧过去骂了侄女婿,让他走,侄女婿看见其发火了赶紧离开了,其又走到冯培军身边,当时冯培军站在西侧小路上的一面石头墙根下用手扶着墙骂郭加瑞,其劝冯培军赶紧离开,冯培军不听,一直在骂郭加瑞。其回家点了根烟的功夫回来后,看到冯培军躺在地上,脸上还有血,王传军坐在地上抱着冯培军头,警车和120救护车停在旁边,冯培军不老实,警察让其帮着把冯培军抬到救护车上。
王传军2016年3月21日在公安机关的陈述,证实其和赵东、郭加瑞在郭加瑞家喝酒,后冯培军和陈永娜也来找贾永兰,不清楚什么事,其和赵东、郭加瑞让冯培军坐下一起喝酒,听到不知谁拍了一下茶几把酒杯碰到了地上,抬头看到冯培军的酒杯掉在地上,然后听见有人吵架,当时喝醉了,谁吵架不清楚,吵架的内容不清楚,看他们都往外走,其也跟着往外走,到了大门口外时,隐约听到冯培军吆喝说“你来打我呀”,冯培军要开车走,其拦着不让冯培军开,之后发生的事不清楚了,只记得冯培军、陈永娜和冯培军的母顺着西侧的路上往家走,突然有一个女的喊“打人了”,其跑过去看到冯培军坐在路边,接着冯培军站起来走了大约5、6米,突然头朝地倒在地上,其赶紧过去抬着冯培军的头不让他乱动,看到冯培军的额头出血了。
焦宗强2016年3月22日在公安机关的陈述,证实事发当晚,陈永娜给焦宗强打电话说冯培军在村主任贾永兰家喝醉了,让其去帮忙开车,挂断电话就去了贾永兰家,到了门口看见冯培军、陈永娜、赵东、王传军、贾永兰、郭加瑞六个人正从贾永兰家里往外走到大门口,其就站在大门口,赵东看见了问其来干什么,其说来给冯培军开车,赵东又说了了句什么,冯培军不乐意了,二人就吵起来了,吵架内容大概是单子被谁撕了、冯培军不愿意等,其上前劝冯培军,拽他走,他不走,和赵东还在争吵,过来一会,冯培军自己要开车…。不知谁又说了句,冯培军从车上下来,又和赵东吵起来了。这时郭加瑞走到其身边,其问郭加瑞发生什么事,郭加瑞说没事都喝了点酒,冯培军和赵东还在吵,其劝了不听,就把冯培军的车开到空地西侧的小路边上,开车时看到冯培军的母亲带着小孩来了,怕吵架吓着小孩,就把小孩领车上去了,把小孩放车上后,其又回去看到冯培军跟赵东不吵了,赵东站在贾永兰的车跟前,冯培军和别人在西边的路上,其上前劝赵东回家吧,喝上酒了别吵了,赵东不听。其往回走,走到停冯培军车的地方看见冯培军在他的车一个小墙边上,被人扶着,额头有血。没看清谁扶着,其又上车把冯培军的车往前开了开,开了大约3、5米远,下车把钥匙还给了陈永娜并告诉她孩子还在车上,其就回家了。其在现场时,双方没有动手打架。
郭加妍2016年3月25日的笔录,证实事发当天晚上7点左右,其和丈夫郝成全在家里吃饭后,郝成全就去了小叔苏厚山家,后其骑车到苏厚山家找郝成全回家,走到郭加瑞家东侧的路上,看见郭加瑞家门口又好多人在,有人正和郭加瑞、贾永兰吵架,不清楚具体有谁,其没有过去,只是听了一会,到了苏厚山家,喊了郝成全,郝成全和苏厚山都出来了,苏厚山听到郭加瑞门口有人吵架就过去,苏厚山走后,其让郝成全回家,郝成全不回。其就骑车走了,到了郭加瑞门口东边的路上,把车停在路边,看郭加瑞家门口的人吵架,后其看到郝成全背着包到了其大爷家门口,把包放在其大爷家门口后,朝郭加瑞家门口走去,知道郝成全喝酒后爱惹事,就下车去追郝成全,看见贾永兰和一个高个子男子站在门口,就朝着贾永兰喊“嫂子、嫂子,快拦住小郝”,贾永兰听到后也追着郝成全,到了郭加瑞门口西侧的路上时,看见五个男子在一辆灰色的面包车后面打架,郝成全朝着他们跑过去之后,也用手朝着一个高个子男子身上乱打,没看清楚具体打哪了,其和贾永兰赶到后,看到除了郝成全外的五个人里面有郭加瑞和苏厚山,另外三个男子不认识,其和贾永兰就上前把郝成全拉开了。其和郝成全就回家了。
陈永娜2016年3月18日在公安机关的笔录,证实事发当晚,其和冯培军到村主任贾永兰签证明,进屋后看到贾永兰和郭加瑞还有赵东在贾永兰家,贾永兰在证明上签字后,其和贾永兰聊了会天,过了一会,贾永兰的丈夫郭加瑞突然把证明抢过去撕掉了,其和冯培军就和郭加瑞吵了起来,其和冯培军想走,郭加瑞不让走,吵了一会,大家都出门了,在门口,我们几个人继续吵了一会,这时,其婆婆刘金美带着其儿子来找其和冯培军,我们越吵越激动,赵东和郭加瑞要上前打冯培军被其拦下了。我们离开后往西南方向走了大约20米时,听到后面有人骂我们,其回头看到从贾永兰家里跑出来一个高个子男子,跑到冯培军的身后掐着冯培军的脖子把他按在贾永兰家门口东侧的一个石头墙上,高个男子又用拳头朝冯培军头上打,还看到郭加瑞和赵东按着冯培军的胳膊,高个男子按着冯培军的头往墙上撞,撞了几下,没看清,其要上前,不知被谁拉住了,再看冯培军已经倒在地上了,贾永兰带着高个男子离开了,其要上前走,郭加瑞拿着家门口的柴火棍朝其身上扔,其就赶紧报警了。
原告冯培军受伤后,于当日晚10时被送往青岛市黄岛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6年4月17日11时出院,共计住院31天,入院诊断:1.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轻):脑外伤反应,2.皮肤挫裂伤;3、软组织伤,出院诊断:1.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轻):脑震荡;2.眼球钝挫伤(左);3.皮肤裂伤;4.牙齿损伤;5.软组织伤。出院医嘱:1.建议继续休息2周,避免劳累。2.建议于上级医院就诊,明确视力、听力下降诊疗。3.2周后门诊复查,如有头痛、头晕加重、恶心、呕吐、意识障碍等其他不适及时就诊,联系电话0532-851××××5。原告冯培军在门诊及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共计14669.84元。原告冯培军复印病历花费23.5元。原告刘金美受伤后,于2016年3月18日到青岛市黄岛区第二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后又于2016年3月31日、2016年4月5日、2016年4月13日到青岛大学附属医院黄岛区院区门诊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1296.85元。2016年10月28日,经青岛惠民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原告冯培军面颅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原告冯培军为上述鉴定支出鉴定费1500元。原告冯培军现住。原告刘金美(1951年6月25日出生)与其丈夫冯春亮(已去世)婚后共生育3个子女,其中儿子即原告冯培军、女儿冯培娟、女儿冯培英。原告冯培军与陈永娜婚后共生育一女一子,分别是女儿冯小芮(2005年9月25日出生)、儿子冯浩宸(2012年12月24日出生)。原告冯培军称其在新奥天然气公司,投保单位为公司所挂靠的单位。原告提交的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胶南项目部出具的收入证明,未能显示冯培军工资发放日期。其提交的养老保险缴纳明细表,缴款单位为青岛福祺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显示缴费的个人基数为2686元。原告主张,其住院期间为冯培娟及陈永娜二人护理,但未提交护理证明。
原告冯培军主张其损失如下:医疗费14894.34元、护理费8345.2元(134.6元/天×31天×2人)、误工费30958元(134.6元/天×23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20元(20元/天×31天)、残疾赔偿金80740元(40370元/年×20年×10%)、被抚养人生活费40380.6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鉴定费1500元,合计179438.14元。原告刘金美主张其损失为医疗费1296.85元。二原告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其上述损失。经质证,被告郭加瑞及苏厚山均不发表意见,被告赵东没有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冯培军与被告郭加瑞、赵东因证明被撕毁一事发生争执,先是在贾永兰家屋内及大门口发生争吵,但未发生打架,之后原告冯培军及其妻子陈永娜准备离开贾永兰家,此时,原告刘金美带着其孙子也到了贾永兰家门口,后冯培军及刘金美和陈永娜顺着贾永兰家西侧小路走,在该路上原告冯培军被人打伤。原告冯培军在公安的笔录中称,被告郭加瑞、赵东、贾永兰打了冯培军,并主张被告贾永兰、郭加瑞、赵东在贾永兰家中便对其进行了殴打。被告郝成全、郭加妍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称郝成全打了瘦高个男子,因见有人欺负郭加瑞,才上前对该瘦高个男子进行了殴打。同时苏厚山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亦称其侄女婿(郭圣雨的女婿)打了冯培军,同时郭加妍的笔录还称,在贾永兰家门口西侧的路上打架的人,除了郝成全外,还有郭加瑞、苏厚山,以及另外三个不认识的男子,贾永兰和郭加妍一起追郝成全。陈永娜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称看到从贾永兰家冲出来一个高个子男子打冯培军,郭加瑞和赵东按着冯培军的胳膊。同时原告刘金美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亦称,打伤冯培军及刘金美的人是从贾永兰的院子里跑出来的一个30多岁的高个男子,只有该男子一人动手,其他人没有动手,高个子男子在打刘金美时,被苏厚山拉开。同时,焦宗强在公安机关的笔录证实其被陈永娜叫去帮冯培军开车,焦宗强在现场时双方并未动手打架。故,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郝成全对原告冯培军实施了殴打。且原告冯培军在被郝成全殴打时,并不存在过错。故被告郝成全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告郭加瑞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冯培军主张被告郭加瑞动手了,郭加妍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也可以佐证原告的主张,同时关于被告郭加瑞辩称在刘金美过来时,其因喝多了酒劲上来了就回家的意见,并无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郭加瑞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且,本案事发的起因又与被告郭加瑞有关,因此被告郭加瑞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告贾永兰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而郭加妍在公安机关的笔录,可以证实冯培军在贾永兰家西侧的路上被打伤时,贾永兰并未在场,因此,原告冯培军主张被告贾永兰对其殴打,并没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且被告贾永兰亦不认可冯培军的陈述,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贾永兰承担赔偿责任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赵东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赵东对其进行了殴打,陈永娜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称高个子男子打冯培军,郭加瑞、赵东按着冯培军的胳膊,但并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二人的陈述,同时赵东与焦宗强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均称焦宗强有劝赵东的行为,焦宗强亦称其离开前,赵东与冯培军已经没有争吵,其在场时双方并没有动手。因此,原告冯培军要求被告赵东承担赔偿责任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苏厚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苏厚山劝架或拉架,与原告冯培军有身体接触,应承担赔偿。但被告苏厚山称其没有参与打架,只是在听到吵架时说了别吵吵。依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被告苏厚山在起初发生争吵时并未在场,且刘金美在公安机关中亦称高个子男子在打刘金美时,被苏厚山拉开,且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苏厚山动手,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苏厚山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冯培军受伤是在因证明被撕毁后,与郭家瑞、赵东发生争吵结束后,因此,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冯培军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原告刘金美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称,高个子男子打冯培军时,其上前拉而被高个子男子打到右眼眶和胸部,郝成全在公安机关的笔录称周围的人看着郝成全打瘦高个男子,就上前拉,郝成全就朝着拉的人打,因此,被告郝成全应对原告刘金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冯培军的损失。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620元,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可以证明其主张,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4894.34元,其提交的门诊及住院收费票据,可以证实原告花费医疗费合计为14669.84元,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复印病历花费23.5元,亦是因为此案所造成的损失,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对于护理费,原告主张系其姐姐冯培娟及妻子陈永娜二人护理,但未提交需二人护理的证据,可按1人护理,其提交的护理人员工资收入证明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可参照护工标准80元/天计算,故,护理费应为2480元(80元/天×31天),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误工费,原告主张按201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但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且原告系东山村村民,可以参照2016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16730元计算,关于误工时间,原告主张自受伤之日起至评残的前一日,共计280天,时间过长,结合原告的伤情及出院医嘱,参照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误工时间以90天为宜,故,原告的误工费应为4125.21元(16730元/年÷365天×90天),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关于残疾赔偿金,原告系东山村村民,且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为33460元(16730元/年×20年×10%),原告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评定伤残日为2016年10月28日,此时原告的母亲刘金美已经年满65周岁,被抚养年限计算15年,原告的女儿冯小芮已年满11周岁,被抚养的年限应为7年,原告的儿子冯浩宸已年满3周岁,被抚养的年限应为15年,故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为17803.2元(11127元/年×15年×10%÷3人+11127元/年×7年×10%÷2人+11127元/年×15年×10%÷2人),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鉴定费1500元,系为确定原告伤残等级而实际支出,且原告提交了鉴定费发票,可以证实其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交通费,结合原告住院情况及伤情,500元为宜,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原告的损失应为75181.75元(医疗费14669.84元+误工费4125.21元+护理费24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20元+残疾赔偿金334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7803.2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500元+复印费23.5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原告受伤部位以及伤残等级,原告要求1000元合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被告郝成全、郭加瑞应当赔偿原告冯培军各项损失共计76181.75元。关于原告刘金美的损失。原告主张医疗费1296.85元,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其主张,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故被告郝成全应当赔偿原告刘金美医疗费1296.85元。判决:一、被告郝成全、被告郭加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冯培军各项损失共计76181.75元。二、被告郝成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金美医疗费1296.85元。三、被告贾永兰、被告赵东、被告苏厚山不承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冯培军、刘金美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证人郭某及武连英当庭作证,他们听到吵闹声后,走到郭加瑞的门口,发现郭加瑞站在院子里┅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被上诉人冯培军酒后与郭加瑞、赵军等人因证明被撕毁发生争执,在顺着贾永兰家西侧小路走的路上,被人打伤。原审被告郝成全在不明事故原由的情况下,无端将被上诉人冯培军、原审被告刘金美致伤,其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诉争的焦点问题在于:上诉人郭加端有无参与殴打被上诉人冯培军以及被上诉人冯培军应否承担责任。原审被告郝成金的妻子郭加妍在公安调查时明确陈述,除了郝成全外,还有郭加端、苏厚山以及另外三个不认识的男子打架┅;被上诉人冯培军的妻子陈永娜在公安调查时陈述,从贾永兰家中出来一个高个子男子打冯培军,郭加端和赵东按着冯培军的胳膊┅。上述两位证人证言可以相互印证上上诉人郭加端参与殴打被上诉人冯培军的事实。上诉人郭加端在在二审申请出庭的两位证人未能全面、清楚讲述事件的过程,尤其是证人郭某闪烁其词;两位证人证言的目的性太明显,对事件的其它情节均避而不谈,故本院对两位证人证言不予采纳。依据各方认可的事实,被上诉人冯培军已经准备回家,是在贾永兰家西侧小路上被人打伤。被上诉人冯培军酒后未能很好的控制言行,因琐事与同村村民发生口角确有不当,但是,其已经准备回家了,又被无故打伤,其不应负责任,故原审判令由上诉人郭加端、原审被告郝成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郭加端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37元,由上诉人郭加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姜 蓉
审判员 张好栋
审判员 魏 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