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1、李某1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判决书

2018-12-12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03民特461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03民特461号
申请人:杨某1,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申请人:李某1,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
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杨某1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杨某1称,要求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在4年前患有老年痴呆。现已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法律规定,要求法院判如所请。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李某1与杨某2(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20xx年xx月xx日死亡注销户口)系夫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生育子女3人,长女杨某1、次女杨某3、三女杨某4(曾用名杨某4)。被申请人李某1自2013年1月至2018年10月先后入住过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青岛市市立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四〇一医院,出院诊断为:坠积性××,高血压2级、极高危,阿尔茨海默症,小脑萎缩,胸腔积液(双侧)等。目前被申请人李某1居住于青岛老年公寓失能区域。2018年12月5日,青岛市市北区延安路街道松江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指定监护人证明:李某1系我社区居民,该居民系血管性痴呆,已无民事行为能力,经家人协商一致,现居委会指定杨某1为李某1的监护人。
经询问,杨某1表示愿意担任其母李某1的监护人,李某1的其他子女杨某3、杨某4均同意由杨某1担任母亲李某1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青岛市市北区延安路街道松江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杨某1担任李某1的监护人,杨某1作为李某1之女,具备监护资格,且本人同意作为李某1的监护人,杨某3、杨某4均同意由其姐杨某1担任母亲李某1的监护人。因此青岛市市北区延安路街道松江路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确认杨某1为李某1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杨某1为李某1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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