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02民特110号
申请人:郑新萍,女,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申请人郑新萍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郑新萍称,其夫李勇,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朝鲜族,大专毕业,系北京天瑞派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住青岛市市南区,身份证号码。郑新萍称,被申请人李勇于2017年11月10日突发昏迷,伴呼吸困难被送入院。医院诊断为脑干出血、视神经损伤;肺部感染、器官造口状态;高血压3级、极高危;脑梗死;胃食管反流;××等。目前鼻饲进食,大小便不能自知,认知功能下降。被申请人现一直周转出入院治疗,身体无法活动且无法进行语言沟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故申请法院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郑新萍为监护人。
经审查,被申请人李勇之前有一段婚姻,无子女。后,李勇与郑新萍结婚,育有一女李可人。李勇父母李玟基、姜福信均体健。
申请人郑新萍称,李勇之前身体××性格外向,有高血压,××。因公司工作比较忙碌,工作压力比较大,××,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脑干出血。现在在山大西海岸院区住院治疗。目前意识不大清楚,不能说话,不能正常交流,生活不能自理。郑新萍当庭表示其愿意担任李勇的财产代管人。李可人、李玟基、姜福信当庭表示同意郑新萍担任李勇的财产代管人。
经申请人申请,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李勇的情况进行了司法鉴定。该中心对李勇进行精神检查,并作出分析说明:据调查材料,被鉴定人李勇病前性格外向,身体××既往患“高血压”病史多年,××。在北京天瑞派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担任领导及制片人,工作压力较大,2017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出院诊断(2018-09-03):脑干出血视神经损伤(左侧)等,中国人民解放军四0一医院出院诊断(2018-11-07):脑干出血恢复期;目前在青医附院西海岸院区住院治疗,目前意识欠清楚,不能说话,不能正常交流,生活不能自理。精神检查:意识清,插着鼻管,被约束于竖立的治疗床上,胸、腹、膝关节处被宽约束带捆绑,语言障碍,问话不答,对医生问话无任何反应,不能表达自己的想法,记忆力、智能全部受损,面无表情,情感淡漠,意志缺乏,生活不能自理。根据《国际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被鉴定人李勇目前符合“血管性痴呆”之诊断。被鉴定人李勇因患血管性痴呆,其认知功能严重损害,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维护自己的利益。故鉴定小组认为被鉴定人李勇目前状态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此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青岛精卫司法鉴定所[2018]青精鉴字第29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血管性痴呆。2、无民事行为能力。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李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郑新萍作为李勇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赵方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