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11刑初962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1年11月22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无业。2018年4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马云飞,山东方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乔某山,男,1990年2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现暂住山东省胶州市,无业。2018年4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赵越、杨荣燕,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8]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乔某山涉嫌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蕙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乔某山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6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与乔某山经预谋,至其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海尔幸福里小区1号楼2单元门口,由王某实施盗窃,乔某山望风,窃取一辆绿白相间色宝雕牌二轮摩托车。经物价鉴定,该宝雕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700元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乔某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乔某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王某如实供述,系自首;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数额不大,认罪认罚。
被告人乔某山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乔某山系从犯,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6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与乔某山经预谋,至其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海尔幸福里小区1号楼2单元门口,由王某实施盗窃,乔某山望风,窃取一辆绿白相间色宝雕牌二轮摩托车。经物价鉴定,该宝雕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700元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证据一宗,证实本案的发破案经过以及被告人到案情况。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一宗,证实被告人王某、乔某山的身份情况。
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一份,证实涉案车辆退还情况。
2、被害人高某1证言证实,其财物被盗,后在公安机关的带领下将摩托车取回的事实。
3、被告人王某、乔某山供述证实,实施盗窃的事实。
4、鉴定意见一份,证实涉案摩托车的价值情况。
5、辨认笔录及照片一宗,证实被告人王某、乔某山辨认出盗窃地点;王某、乔某山相互辨认的情况;
6、视听资料一宗,证实涉案录像情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乔某山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乔某山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系主犯,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乔某山在盗窃过程中负责望风,犯罪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乔某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王某辩护人提出王某如实供述,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王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犯罪数额不大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盗窃财物价值已达到数额较大,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乔某山辩护人提出乔某山系从犯,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乔某山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曹旭晶
审判员 栾 冲
审判员 王德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梦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