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12-06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02刑初337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02刑初337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娟,女,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青岛上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胶州一分部业务员,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户籍地山东省胶州市。2016年5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拘留(因怀孕未实际执行),同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建玲,山东聚享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南检公刑诉[2017]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2017)鲁0202刑初21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娟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2刑终42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收到退还案卷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会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娟及其辩护人李建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如下:
2010年11月,马某(另案处理)成立青岛上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后对外以投资和周转名下企业的名义宣传,并以月息1.5%-5%的高息为诱饵,骗取社会公众的信任,进行非法集资活动。2012年3月到2014年12月,被告人张娟在青岛上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胶州一分部工作期间,协助马某先后向刘某、陆某等9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365万元,并从中获利70余万元。后被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娟对以上指控均无异议,当庭认罪。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张娟亲属于2018年5月23日和11月29日向本院退缴赃款共计3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专项审计报告,投资人张凤某、刘某、张某、陆某、王某、孟某、相某等人陈述及报案材料,被告人张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借款合同,情况说明,病历材料及诊断证明,电话查询记录,户籍信息资料,受案登记表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娟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娟坦白,悔罪,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并无不当,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娟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崔龙山
人民陪审员  蒋 苓
人民陪审员  陈素青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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