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全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12-06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12刑初519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12刑初519号

公诉机关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刘明全,男,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崂山区户,户籍地本市崂山区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崂山检公刑诉(2018)562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刘明全于2017年9月1日21时许,醉酒后驾驶鲁B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崂山区松岭路南向北行驶到李宅路路口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刘明全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7年9月11日主动到案。经检验,刘明全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刘明全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明全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刘明全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明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高 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浩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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