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依道昌贸易有限公司与青岛腾龙众力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12-07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11民初7796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11民初7796号
原告:河北依道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
法定代表人:邢新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岳东,山东肇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腾龙众力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曾宇,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迪,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成鑫,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河北依道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腾龙众力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岳东、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迪、华成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7339005.45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142185.57元(按年利率6%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共计人民币7481191.02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给被告供货,截止到2018年5月7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339005.45元。
被告答辩称,原告应提供相应证据,否则应驳回其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原被告双方签订16份购销合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了不同规格、不同材质冷轧卷钢材。
2018年5月上旬,双方对账,截止到2018年5月7日货款总额共计人民币9640050.95元,被告已支付2301045.5元,尚有货款7339005.45元未支付。
2018年7月初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被告于2018年6月30日还款30万元,利息133537.87元,剩余货款及利息分期14个月内支付完毕,利息按照月息1%每月单独计算,并列明了还款明细;自2018年6月30日起每月还本付息,截止到2019年8月31日共计应偿还本息8000468.73元;被告任何一期欠款逾期偿还,原告可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货款。
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18年7月2日偿还原告20万元。
双方对上述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后,原告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双方并就剩余未支付货款达成了还款协议,应按还款协议约定履行。被告逾期还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全部货款并承担逾期还款的利息。因双方约定的第一期货款应于2018年6月30日偿还,之后才支付了20万,因此逾期利息应于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还款协议约定的月利率为1%,原告主张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未超出协议约定,应予支持。已支付的货款应予扣除。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的主张基本应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腾龙众力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依道昌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7139005.45元;
二、被告青岛腾龙众力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依道昌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7139005.4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青岛腾龙众力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168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69168元,由被告青岛腾龙众力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承担67293元,由原告河北依道昌贸易有限公司承担1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德海
人民陪审员  孟广聚
人民陪审员  于 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逄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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