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涛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12-10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03刑初865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03刑初865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海涛,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身份证号码3702XXX231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青岛市市北区西仲路25号4单元103户。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8]889号

指控事实

2018年5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王海涛在本市劲松四路X号某店内,盗窃了周某禄的一部iphone6手机(价值人民币450元)。

2018年7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王海涛在本市中山路XX号某羽绒服生活馆内,盗窃了刘某英一个女士手包、一部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

2018年7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王海涛在本市市市北区某市场,盗窃了魏某凯的一部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1 300元)。

2018年8月2日14时许,被告人王海涛在本市同安路某购物广场旅游百事通店内,盗窃了邬某涛的一部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550元)、一只天梭手表(价值人民币4 500元)。

2018年8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王海涛在本市市北区某市场某调料店内,盗窃了李某英的一部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250元)、一部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

2018年8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王海涛在本市漳州二路X号美食城内,盗窃了李某蕾的一部OPP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 100元)。

后被告人王海涛被查获到案。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王海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海涛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该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该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部分被盗物品已追回发还被害人的情节,本院在量刑中亦予以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王海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不得假释。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海涛向被害人周某禄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450元;向被害人李某英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650元。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厉 建 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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