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03民初4587号
原告: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宝源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赵凯,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铝东,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冬冬,系原告单位职工。
被告:亚萨合莱天明(北京)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枣林庄村。
法定代表人:段颖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金,该单位法务。
原告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亚萨合莱天明(北京)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铝东,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47415元;2.被告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3月5日就青岛万科蓝山项目签订了工程安装合同,合同金额为56400元。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已付款8985元,余款47415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至今未付。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利益。
被告辩称,1.原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被告于2012年12月3日就青岛万科蓝山项目签订的工程安装协议,约定由原告提供该项目钢木复合安全门P70产品的安装服务。随后,由原告提供的部分门框的安装,被业主提出安装质量问题,要求更换安装队伍。被告在向原告支付完已经完工的部分费用8985元后,双方终止原工程安装协议,原告退出原项目,终止提供后续合同义务。被告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了全部的安装服务。该项目后续服务由第三方完成,与原告无关。2.原告本案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即便由原告完成了全部安装,被告最后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为2014年,至今也已四年多。本案中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诉求在此期间中断过。原告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1.原告提交原、被告签订的工程安装协议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为被告的青岛万科蓝山项目中钢木复合门进行生产、安装,合同附件约定工程总金额为56400元。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双方签订过工程安装协议,不能证明该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工程安装协议真实性予以认定,该证据可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就涉案安装工程签订有安装协议,并约定了工程价款。
2.被告提交与案外人签订的工程安装合同、安装协议、发票及付款单据,用以证明被告就涉案工程与案外人北京固德源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孟禄军签订合同,并由案外人实际施工。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被告与案外人就青岛万科蓝山项目签订了安装合同,不能证明原告已经退出该项目。
本院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该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将青岛万科蓝山项目P70安全门安装工程交由案外人进行施工并由被告向案外人付款。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曾于2012年签订工程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就青岛万科蓝山项目P70产品进行安装,工期自2012年7月至2012年8月,质保期两年,合同还对付款期限、付款金额、双方责任等进行了约定。诉讼中,原告自认实际施工工期自2012年3月至2012年6月,并称已按约定完成全部安装工作,被告于2012年6月28日向原告付款8985元。被告称原告中途退场,被告另行委托他人施工。经询问原告能否提交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完成合同约定的安装工程,原告称因原、被告多次合作,故涉案工程未办理施工签证,故无法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安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原告称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并能提交另行委托他人施工的证据,而原告就其主张的已按约定完成全部工程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主张的该项事实本院不予采信。另,原告自认于2012年6月完成施工,被告于2012年6月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985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质保期两年,故原告向被告主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2014年6月起算,至2016年6月满两年。原告于2018年4月27日提起本案诉讼,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原告已丧失胜诉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8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 媛
人民陪审员 葛增华
人民陪审员 张惠琴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