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12-05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11刑初1703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
(2018)鲁0211刑初1703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兰考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2018年11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

辩护人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8】916号

指控事实

2017年4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长江路凤山路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在武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3.6mg/100ml,属醉酒状态。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被告人武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武某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1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侯 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刘 亮

书 记 员 李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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