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14刑初684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袁勇,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2014年6月2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0日。2013年5月12日、2015年2月7日、2017年9月14日分别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9月15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
判决结果
被告人袁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9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索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马杰
书记员孙涛
公诉
机关
指控
情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公刑诉[2018]673号起诉书指控:2018年9月5日14时许,被告人袁勇在青岛市城阳区彩虹桥下,将从江某手中以700元购买的冰毒抠出部分后,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贩卖给姜某。2018年9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袁勇在城阳区奥港国际小区北侧红绿灯北边,将从江某手中以650元购买的冰毒,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贩卖给姜某。2018年9月25日下午,被告人袁勇收取管某人民币400元后,欲从江某手中购买冰毒时被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勇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该第三笔犯罪事实系未遂,建议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袁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查
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袁勇因吸毒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主动供述该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该已经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勇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勇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处罚。该第三笔犯罪事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该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