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胜堂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2018-07-12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2017)鲁0213民特65号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213民特65号
申请人:曹胜堂,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现住青岛市市北区。
申请人曹胜堂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曹胜堂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因被申请人曹维芳自2010年6月18日离家出走,期间从未与家人联系,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七年。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曹维芳死亡。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曹维芳,男,1932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青岛市李沧区升平路XX号X号楼X单元XXX户,系申请人曹胜堂的父亲。曹维芳于2010年6月18日走失。2010年6月22日,申请人在《半岛都市报》发布寻人启事,2017年6月8日,曹维芳被报失踪,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曹胜堂申请宣告曹维芳死亡后,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曹维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曹维芳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曹维芳于2010年6月18日走失,至今已8年,虽经申请人及其亲属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曹胜堂作为曹维芳之子,申请宣告曹维芳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曹维芳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韩雪梅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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